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按什么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国家关于建国前退休工人丧葬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按什么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



1、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按什么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

国家关于建国前退休工人丧葬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国家关于建国前退休工人丧葬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大部分地区单独设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咨询(举例:河北省邯郸市)

1、当前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进入人才市场的流动人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及驻邯部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原则是什么?费率是多少?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年积累规模1般为1至两个月的养老金支出。依照“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目前,我市确定缴费比例为27%,其中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缴费,流动人员按27%的费率由个人负担缴费额。

3、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1)按照冀劳社[2002]47号文件规定,列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1)基础工资;(2)职务工资;(3)级别工资;(4)工龄工资;(5)岗位工资;(6)技术等级(职务)工资;(7)津贴(活工资部分);(8)保留津贴补贴;(9)燃料补贴;(10)职务津贴;(11)奖金;(12)特殊行业补贴;(13)地区津贴;(14)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2)流动人员的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人档案工资。 (3)聘用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实发工资总额计算,最低不能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4、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月报月审”制度,各参保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按月结算,对未按规定缴纳的,按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单位实施处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单位1年不申报,视为自动退保。不按规定申报,社保机构不予拨付离退休费用。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缴费的单位,停办1切养老保险手续,超过6个月的按退保处理。

5、社会保险机构应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项目有哪些? 社保机构负担的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项目包括:(1)国家、省现行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2)军队服务津贴;(3)保留津贴补贴;(4)燃料补贴;(5)职务津贴;(6)劳模荣誉津贴;(7)教龄津贴;(8)护龄津贴;(9)1至2个月生活补贴;(10)护理费;(11)交通费;(12)丧葬费;(13)个人帐户补偿金。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按原经费渠道发放。

6、个人帐户补偿金如何计发? 按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规定:个人帐户补偿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除以120的标准计发,不足5元的按5元发给,大于5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发给。如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7、参保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固定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办理退休时有什么不同? 劳动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十5年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十5年的,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或者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1次性支付给个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养老保险的国家固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年的,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或者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1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8、劳动合同制职工接续缴费年限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劳动合同制职工以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其中退伍士兵、下乡知识青年招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军龄、下乡期间视作缴费年限。临时工转招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按照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做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7

1、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续保有哪些特殊规定? 按邯劳社[2001]30号文件规定,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1年内到达退休年龄的,社保机构不予接收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1年以上5年以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可接收其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退休时按照企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退休待遇。

9、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如何参保? (1)凡在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2)用人单位统1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本单位人员人事档案的,应按照用人单位的性质参加养老保险。属于企业性质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缴费标准和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事业性质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我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缴费标准和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应的制度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3)原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分流自谋职业。辞职或者因开除、辞退等原因与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后,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档案的,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冀人发字[1996]33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缴费的,其本人在我省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在原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年限和以后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标准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5年的,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4)原属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人事档案的,应当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发退休待遇时,其在企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重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重新缴费年限达十5年以上的,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退休待遇时,原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5)大中专毕业生没有明确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人事档案的,可以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按照相应的制度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明确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必须按照确定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单位性质,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6)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为托管档案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可以让托管档案人员自己到指定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统1代办缴纳养老保险费。代办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不同的制度范围及时解缴到相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7)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并将人事档案转移到就业或者重新就业的单位后,应按照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的性质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退休时所在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8)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参保期间调动工作或者死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基金支付问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省政府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办理;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办[2000]127号和冀劳社办[2000]200号文件规定办理。 (9)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将其档案报送所隶属的同级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由托管档案人员最后1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1

0、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如何参保?其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1)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1的原则,其业务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3)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7%。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停保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4)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5)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蘅珊喜⒓扑恪? (6)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1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7)聘用人员可以按现行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8)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为: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 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的项目包括:基本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1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在国家出台统1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再提高0.7%。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1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1

1、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其职工办理退休有哪些规定? 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准备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清所欠费用后,全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力补缴所欠费用的,在计发养老金时按每欠1个月养老保险费,其养老金总额核减1%。单位和个人所欠养老保险费补缴完整以后,从补缴之月起恢复核减前的养老金标准,并将已核减的养老金部分全额1次性补发。 1

2、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和病退有哪些新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和病退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当年应退休人数的10%以内,不得超出。按因病提前退休,每提前1年减退休待遇的2%,社保机构在支付退休待遇前要对这些退休人员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要停发退休金。 1

3、事业单位转制后如何参保? 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参保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被撤消或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兼并出售、分立、破产等形式对产权进行重组的,该单位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费用,参照《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金字[1998]第63号和冀劳[1999]1号文件精神办理。欠缴养老保险的费用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金计算到70周岁的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次性完整补缴,以保障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损失。 转制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从转制之日起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业务交接期限从转制之日起至转移交接完毕,最长为3个月。 1

4、事业单位中执行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资的工人如何办理退休? 事业单位的工人,在管理工作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执行事业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1

5、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年终1次性生活补贴该由谁来发? 按冀劳社办[2003]125号文规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应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发放。 [注]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内容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是: (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 (2)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冀劳社[2002]47号文件的通知》(邯劳社[2002]23号); (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 (4)河北省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127号); (5)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1]38号); (6)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邯劳社[2001]30号); (7)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 (8)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 (9)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275号); (10)河北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对廊坊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关于执行冀劳社[2002]4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冀机社险[2003]4号); (1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对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终1次性奖励是否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请示〉的批复》(冀劳社办[2003]125号)。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3、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第1条 为规范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所称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服务管理工作与原用人单位相分离,由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第3条 已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规定:   (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退休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3)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服务管理的退休人员。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第5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财政、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6条 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健全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参与拟订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参与指导、监督各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并组织检查评估等;承担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工作,承接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监督落实,受理单位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手续,负责集中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第7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辖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承担下列服务管理事项:   (1)办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具体事务;   (2)提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政策查询和咨询服务;   (3)提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   (4)帮助死亡退休人员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5)跟踪了解特殊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对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进行帮扶;   (6)提供健康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   (7)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8)指导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9)其他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开展上述服务管理事项。第8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由用人单位1次性缴交,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由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的具体筹集、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9条 经市、区政府批准关闭、停产、改制以及法院裁定破产的用人单位,其缴纳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和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可以从其关闭、停产、破产、改制的清理维护费、破产财产或者其他自有资金中依法列支。第十条 用人单位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程序:   (1)制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内容应当包含拟移交的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年龄、身体状况、居住地分布等;移交的步骤和时间安排;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后原用人单位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的处理方法和应当继续承担的责任;各项移交经费的筹措及支付办法等。移交方案应当与退休人员充分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移交方案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召开退休人员移交大会公布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方案,或者通过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厂务公开栏公布方案,公布时间不少于10日。   (3)3方协商。由用人单位方、工会方、退休人员代表方建立3方协商机制,就用人单位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3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与退休人员签订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   (4)移交。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区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按照规定提供退休人员名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移交人事档案等资料,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等经费。   (5)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用人单位到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手续。   退休人员不具有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向其所在区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移交相关资料,缴纳相关费用。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后,到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办理社会服务管理手续,登记有关个人信息。

养老服务金标准?



4、养老服务金标准?

社保养老金领取标准社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本政策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本政策施行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养老保险的;

3、本政策施行时,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退休人员高龄补贴标准



5、退休人员高龄补贴标准

在有的地区对于,对于年纪比较高的老人是有相关的补贴费用的,而且每个地区对于老人的年龄要求有可能会不1样,那么关于高龄补贴的具体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退休高龄补贴标准是多少 退休高龄补贴标准各地区的标准不1样。 以上海市最新高龄补贴标准为例, 《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2019年02月12日 上海市民政局 沪民规〔2019〕2号 文件编号:沪民规〔2019〕2号 索取号:AA9118003-2019-002 实施日期: 2019-2-1 废止情况:长期有效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1步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现对具有本市户籍,且老年照护统1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予以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标准调整 (1)照护1级的困难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68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 4.上述第

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2)照护2级至4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96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40元。 (3)照护5级至6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4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84元。

2、相关事项 (1)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托养服务和按照有关规定入住在养老机构的认知症照护单元,以及按《关于在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中增设照护补助的通知》(沪医保规〔2018〕1号)规定已享受“照护补助”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上述标准执行。 (2)各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镇督促服务机构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完善服务项目与服务计划,提高服务质量。 (3)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形式、资金渠道、工作要求等事项,按《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1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规定执行。

3、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9年2月12日 根据《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十3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大部分地区对于老人的要求都是在70岁以上就可以办理高龄补贴费用流程,这个补贴的费用并不多是需要根据老人的年龄来进行分配的,达到90岁以上的话,每1个月领取的金额会比较多。

国家关于建国前退休工人丧葬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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