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

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1、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保障激励、监督管理等活动。第3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相统筹,旅居相适宜,具有现代化海滨城市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3)根据职责权限,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4)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5)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6)制定、公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7)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   (8)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9)对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十)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事业与产业发展,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1)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   (十2)其他相关工作。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   (1)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2)对进入本市养老机构工作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入职补贴;   (3)定期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   (4)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了注册考核的,其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5)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培训考评、管理监督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慈善组织等群团组织,依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2)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4)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如下:

1、在健全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现省级统筹基础上,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科学调整确定中央和地方养老保险事权,做好政策、经办、监管、信息系统等相关工作;

2、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3、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坚持基本养老保险保基本制度定位的同时,提高企业年金参保率,推动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平稳规范,建立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实现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

4、加快推动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高基金互助共济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12333上海劳动保障网外来务工人员养老补贴

在上海,目前的规定是,外来从业人员都是1样的缴费基数,没有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分.具体的1些我给你从劳保局网站下粘贴过来了.如果还要更具体的细则,最下面有网址链接.希望有用.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1、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1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2)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2、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   

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4、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2)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   (3)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   (4)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单位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可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5)外来从业人员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单位为其缴纳综合保险的信息。   

9、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保险公司支付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定综合保险协议。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综合保险金。   (2)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基本情况。   (3)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向用人单位寄发保险凭证。其中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持有,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保情况告知外来从业人员。老年补贴凭证、日常医药费补贴卡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持有。   (4)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者住院医疗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相关保险公司领取工伤或住院医疗保险金。其中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因工伤、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补缴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享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   十

1、其他   (1)非正规劳动组织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及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参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无单位的外来自雇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5年3月十5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3月15日印发。



4、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的措施有哪些



5、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有哪些

6项服务政策:投融资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吸引更多民间资本,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将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有效信贷投入。  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规划的新增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明确标示,经认定的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等政策措施。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同时明确严禁借养老服务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举办养老机构为名“圈地”“囤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涉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减免有关规费。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宽带互联网、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费等费用,按居民类或优惠价格执行。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补贴支持政策: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1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人员从业政策:建立健全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社会地位和职业待遇的政策措施,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岗位吸引力。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及职称评审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鼓励护理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  公益慈善政策: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其参与建设养老机构、开发养老产品。



6、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有什么要求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有什么要求具体如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十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也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提出来具体要求。 (1)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2)承接主体根据国办发文件确定的原则和养老服务的要求确定。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3)内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地方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1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3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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