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由什么部门监管,养老驿站服务收费标准
1、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由什么部门监管
当地社保局,养老缴纳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以上理解为每月交5%,计入个人养老帐户的为11%。 新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 个人账户的规模统1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1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1为8%。
2、养老驿站服务收费标准
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执行市发改委核定标准,民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床位费,新入住老年人每人每月710元,已含水电消毒洗涤费、1次性设备费;因原入住的老年人已缴交了1次性设备费,本通知实施前已入住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床位费为620元。 (2)护理费,1般护理每人每月62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650元。 特别护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与养老机构根据护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对入住特困老年人(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免费,对入住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失能、高龄老年人实行低价收费,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和膳食费按当年我市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3、养老机构收费标准?
各地收费标准不1样,以常州为例:根据《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养老机构的收费由床位费、护理(服务)费、膳食(伙食)费、医疗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代办收费组成。床位费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办院(园)基本条件评估标准(详见附表1)评估所得分值,对照床位费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3),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为满足少数老人或家属的特殊需要,设置的超过基本条件的床位,其床位费标准可向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申请单独定价,并报市价格、民政部门备案。护理(服务)费按照“常州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基本要求”(详见附表2),对照自理、介助、介护3个等级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4)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执行附表收费标准;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服务)费,在指导性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最高不超过20%。床位费、护理费计算,1律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月按1月计算。膳食费(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按月公布帐目。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时,按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应老年人或家属要求,提供个性化护理服务、心理慰藉、上门居家养老等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老人或家属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备案。代办收费,即应老年人要求,养老机构提供代理、代办类服务,应据实结算1律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注:
1、床位费、护理费计算,1律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月按1月计算。
2、对独立安装电表的房间,每间每月免收20千瓦时电费,有余部分可结转下月,超出部分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未独立安装电表的,不得收取用电电费。
3、评估得分450分及以下建议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提高办院条件建议自行取缔。扩展资料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1)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2)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3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3)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参考资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参考资料: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4、江西省民办社会养老机构如何定收费标准
这个没有统1的标准,应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市场定位,结合市场情况来自主决定收费标准。
5、养老院1般怎么收费,1般的养老院收费标准,好文章
各地收费标准不1样,以常州为例:根据《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养老机构的收费由床位费、护理(服务)费、膳食(伙食)费、医疗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代办收费组成。床位费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办院(园)基本条件评估标准(详见附表1)评估所得分值,对照床位费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3),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为满足少数老人或家属的特殊需要,设置的超过基本条件的床位,其床位费标准可向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申请单独定价,并报市价格、民政部门备案。护理(服务)费按照“常州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基本要求”(详见附表2),对照自理、介助、介护3个等级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4)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执行附表收费标准;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服务)费,在指导性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最高不超过20%。床位费、护理费计算,1律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月按1月计算。膳食费(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按月公布帐目。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时,按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应老年人或家属要求,提供个性化护理服务、心理慰藉、上门居家养老等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老人或家属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备案。代办收费,即应老年人要求,养老机构提供代理、代办类服务,应据实结算1律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注:
1、床位费、护理费计算,1律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月按1月计算。
2、对独立安装电表的房间,每间每月免收20千瓦时电费,有余部分可结转下月,超出部分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未独立安装电表的,不得收取用电电费。
3、评估得分450分及以下建议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提高办院条件建议自行取缔。扩展资料《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1)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2)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3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3)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参考资料:参考资料:。
6、养老机构收费标准?
各地收费标准不1样,以常州为例:根据《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养老机构的收费由床位费、护理(服务)费、膳食(伙食)费、医疗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代办收费组成。床位费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办院(园)基本条件评估标准(详见附表1)评估所得分值,对照床位费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3),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为满足少数老人或家属的特殊需要,设置的超过基本条件的床位,其床位费标准可向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申请单独定价,并报市价格、民政部门备案。护理(服务)费按照“常州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基本要求”(详见附表2),对照自理、介助、介护3个等级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4)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执行附表收费标准;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服务)费,在指导性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最高不超过20%。床位费、护理费计算,1律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月按1月计算。膳食费(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按月公布帐目。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时,按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应老年人或家属要求,提供个性化护理服务、心理慰藉、上门居家养老等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老人或家属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备案。代办收费,即应老年人要求,养老机构提供代理、代办类服务,应据实结算1律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注:
1、床位费、护理费计算,1律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月按1月计算。
2、对独立安装电表的房间,每间每月免收20千瓦时电费,有余部分可结转下月,超出部分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未独立安装电表的,不得收取用电电费。
3、评估得分450分及以下建议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提高办院条件建议自行取缔。扩展资料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1)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2)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3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3)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参考资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参考资料: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