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什么新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1、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二)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符合要求,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8;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三)制定适合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五)建立疾病预防制度。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七)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二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监护人)或托养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期限和地点; (四)收费标准和方式及预付款数额;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社工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捐赠情况应向捐赠人、民政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什么新政策?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什么新政策?

3月18日,记者从山西省法制办获悉,山西省的《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并从本月起正式实施。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今后,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补助标准为,新建每床位补助5000元,改造每床位补助3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投入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设备设施配置等。《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按床位数、补助标准和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床位数以养老机构建设实际建筑面积、国家规定的新建和改造床均面积标准进行核定。同时,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数、贴息利率、贷款期限进行分配。贴息项目包括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和购置发展养老服务业设施设备的贷款。贴息资金按年度进行测算分配,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分期向项目单位发放贴息资金。贴息利率按照核拨贴息资金时人民银行公布的最高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贷款利率低于最高贷款基准利率的,以实际贷款利率计算。省级财政按负担50%的办法下达贴息资金,市级财政根据省级贴息资金额及贷款项目具体情况,可补助另外50%的市级贴息金额。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按照项目投资额和财政负担比例进行分配。补助范围为国家投资的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中心、光荣院等养老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床均建设投资的80%进行补助,省级配套资金每年安排2500万元,剩余资金由各市(县)负担。

民办养老服务中心如何办理

3、民办养老服务中心如何办理

民办养老服务中心如何办理 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三、申办材料—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四、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五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六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七 办理时限民政部门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八 取得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后,要向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才可以正式营业。 九 政府支持公民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公民独资或与政府联办养老服务机构,目前更详细的政策尚在制定中建议最好去你们当地的有关部门详细咨询一下,各地的政策应该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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