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民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缺口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1、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8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


第十9条 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2)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符合要求,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8;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3)制定适合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5)建立疾病预防制度。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7)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2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监护人)或托养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期限和地点;


(4)收费标准和方式及预付款数额;


(5)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约定事项。


第2十1条 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第2十2条 民办养老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社工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十3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捐赠情况应向捐赠人、民政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2、民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缺口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民办养老机构是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的产物,在当前其分担了居家养老和公办养老机构的很大压力,为部分老年人以及有需求的家庭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难题,彰显了社会化养老服务对老龄化社会下如何养老问题的积极作用。



3、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什么新政策?


3月18日,记者从山西省法制办获悉,山西省的《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并从本月起正式实施。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今后,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补助标准为,新建每床位补助5000元,改造每床位补助3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投入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设备设施配置等。《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按床位数、补助标准和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床位数以养老机构建设实际建筑面积、国家规定的新建和改造床均面积标准进行核定。同时,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数、贴息利率、贷款期限进行分配。贴息项目包括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和购置发展养老服务业设施设备的贷款。贴息资金按年度进行测算分配,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分期向项目单位发放贴息资金。贴息利率按照核拨贴息资金时人民银行公布的最高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贷款利率低于最高贷款基准利率的,以实际贷款利率计算。省级财政按负担50%的办法下达贴息资金,市级财政根据省级贴息资金额及贷款项目具体情况,可补助另外50%的市级贴息金额。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按照项目投资额和财政负担比例进行分配。补助范围为国家投资的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中心、光荣院等养老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床均建设投资的80%进行补助,省级配套资金每年安排2500万元,剩余资金由各市(县)负担。



4、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有哪些缺点?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供给不力的原因分析民办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供给之所以存在以上这些问题,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薪酬福利待遇水平低


绝大多数进入民非养老机构工作的护理人员,其首要动机是为了生计,为了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


在现实中,较低的待遇水平是导致民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供给不力的直接原因。


(2)劳动强度大、条件差


与较低的薪酬福利待遇水平相比,民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与劳动报酬不相对称。


有学者针对江苏省某市5个民营养老机构的调查表明45.4%的养老护理员认为“劳动强度大所以不想干”。


(3)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不科学


民非养老机构意识到护理人员的重要性,但是缺乏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这也是导致护理人员供给不力的重要原因之1。


大多数民非养老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不规范、不专业,缺乏科学的人员选拔、培养、激励与保障机制。


许多民非养老机构处于家族式管理的状态,在护理人员的培养与培训方面,民非养老机构做得非常欠缺。


在护理人才的培养方面,民非养老机构只注重使用人才,而忽视了人才的储备与培养,缺乏有效的晋升机制,护理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不畅,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此外,民非养老机构还缺乏有效的激励与保障措施。


在激励方面,无论是物质方面,还是精神方面的激励,都比较缺乏。


(4)护理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


民非养老机构护理人才的供给不力,既与个人因素和机构因素有关,也与国家对护理人才的培养体系不完善、培养力度不够有关。


目前国家对老年护理人才的培养不足。


既是导致民非养老机构护理人才供给不力的直接原因之1;


也是制约整个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的重要问题之1。


(5)护理人员的社会地位不高


不仅老年护理人员的劳动强度大、薪酬福利与劳动条件差。


而且社会认可度低,老年护理人员的劳动价值难以得到社会认可。


由于我国传统的体制观念根深蒂固,与公办养老机构和其他职业相比;


民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甚至受到社会的歧视,低人1等。


民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在专业技术晋升方面,难以真正享受公平的晋升机会。



5、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能和公司并购吗


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能和公司并购吗:1. 举办人将财产投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后,财产便转归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举办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获取任何投资收益,亦无权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时的剩余财产;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1切活动都必须以该机构的举办宗旨为中心,资产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3.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时的清算程序中,其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分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4.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人的出资与公司股东的出资不同,不具有公司股东可以意思自治进行股权转让的法律制度。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人的出资行为本质上是捐赠行为。民办非企业举办人由于其出资的捐献性质具有更强的身份属性,举办人1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身份后,该举办人身份不得变更。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的并购路径 :基于上述分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并购不能适用最常见的股权或资产并购的方式来达成交易。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并购业务时,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举办人变更事宜咨询其业务主管民政部门,对基于举办者权益转让申请举办者登记变更事宜持保守的态度,实践中民政部门不受理此业务。因此想要通过行政审批或许可的方式顺利完成举办人变更登记在很多地方很难操作。


间接股权并购:第1步,通过收购举办人的股权实现间接控制。收购举办人的股权成为标的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后,修改民非养老机构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地位相当于公司董事会的理事会成员,从而实现对民非养老机构的“实际控制”。如在与标的民非养老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可以在不收购举办人股权的前提下变更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并修改章程的,也可以不用收购其举办人的股权。但为了保护收购方的权利,如能采用对举办人股权收购的方式实现控制权的,建议尽量进行股权收购。第2步,收购方成立盈利性的养老运营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劳务服务;劳务分包;清洁服务;家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咨询;物业管理等无需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由标的民非养老机构全权委托该运营服务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从而实现收购方的商业利益。



6、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有什么区别?是种属关系吗?


有区别,不是种属关系。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备下列条件:


(1)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其中,全日制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设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医疗室和室外活动场所,配备1定的医疗康复设备;每床位平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应当与其开展的服务活动相适应。


(3)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社会工作者、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5)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6)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7)国家、省规定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他规范、条件。


政府每年安排1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这有利于推动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平等竞争、公平发展,也有利于降低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成本、吸引社会参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提取1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以增强其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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