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评价临时性的养老服务的效果
1、保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统计转型尚未到位,构建新型社会保障统计体系是1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基础工程。南京财经大学林治芬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研究》从国际、国内两个视角,理论、实践、统计资料3个维度,分析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主线和体系构成,为中国建立新型社会保障统计提供理论和设计参考,推动国际社会保障统计标准的建立及其国际比较。这项成果的创新之处有: 1.提出国际社会保障统计标准问题。成果全面分析了国际社会保障统计现状,认为当前各国及各国际组织有关社会保障的统计口径差别主要集中在3方面:1是社会保障本身包括的项目内容和形式不同,2是政府对社会保障管理的方式和范围不同,3是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费是否包括在内。由于没有国际通用的社会保障统计标准,社会保障统计信息难以进行对比,严重影响着社会保障的国际比较研究,并制约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方向道路的选择,理论界亟须加强对国际社会保障统计标准的研究。 2.提出中国社会保障统计转型命题和发展趋势预判。成果系统梳理了中国社会保障统计历史与现状,指出中国计划经济时期以生产统计为主,从1986年开始国家统计年鉴中增加了民政福利救济统计,1990年增加了保险福利费统计,2001年增加了失业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统计,2007年社会保险取代保险福利统计,连同公共财政中不断增加的政府社会保障支出统计,我国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的新型统计体系初步形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来的中国社会保障统计势必成为1个独立的统计大类。 3.厘定社会保障统计的内涵和外延,提出调整有关部门分工的建议。成果提出中国社会保障统计应包括10类内容,涵盖5大部门。与理论规范相适应,应将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统归民政部门管理和统计;新农合统归人社部门管理与统计;职业介绍统计从就业与工资大类中分出,与失业保险合并组成就业保障统计;劳动关系等劳动管理内容排除在社会保障统计之外;实行国家统计局的综合统计与民政、人社、住建、卫生、财政5部门的分项统计相结合。 4.提出以社会保障统计信息需求为主线,以分类分层为重点,以第3方立场设计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的总体思路。成果探讨了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指出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的建构要服从于人的发展的最终目标,满足政府、社会、民众和理论研究的需要。中国近期社会保障统计体系建设的着力点是:社会保险统计以健全为主,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统计以规范精练为主,财政社会保障统计以协调衔接为主,住房保障统计以加强建设为主,就业促进统计以体系归类为主。 5.提出4重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并进行实证检验和修正。成果以描述反映、监控管理、理论研究、绩效评价4大功能需求的复合为逻辑主线,以制度覆盖、待遇水平、负担程度、财务可持续、政府贡献比、公众满意度为核心,设计了包括29个核心指标和39个基础指标在内的4重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厘清其中3个基本分类的复合:1是理论标志与实践标志分别采用,2是城乡与社会保障内容的复合分类应“先项目、后城乡”,3是基本与补充两个层次社会保险与其项目的复合分类应“先层次、后项目”。 6.提出全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量的汇总方法和其他操作性建议。在民政、人社、住建、卫生、财政5部门社会保障支出相加的基础上,扣除其重复部分,得出全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量,而不是在各部门的支出中扣除,以保持各部分的独立经济意义和社会保障总量信息的准确。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应区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统计其收支余;“社会保障/GDP”不是水平而是社会保障相对规模;养老保险负担指标不是抚养比而是赡养比;社会保障国际比较两大核心指标中的“社会保障相对规模”应采用全口径的社会保障支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则应采取财政口径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社会保障基本术语的中英文对照等等。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如何评价临时性的养老服务的效果
养老服务指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 2014年9月3日财政部等4部门日前下发《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通知明确,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3、如何对养老服务体系进行政策评估
对养老服务体系进行政策评估的建议是: 建立养老行业监管体系,建立公开、公平、规范的养老机构准入制度和考核评估体系,成立“养老机构评估专家组”进行专业技术督导。对于符合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予以奖励;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责令其进行改进,对改进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取消营业资格。通过措施,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合法经营、依法操作。 养老服务体系5大措施: 1是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对新建小区社区服务用房规划布局的审核,使小区规划和社区养老场所做到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既管城乡社区建设,又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优势,积极进行内部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社区资源;制定并下发社区托老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和推进。市内社区普遍建立托老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以敬老院为依托,增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床位,并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 2是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机构3级联网系统,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动态管理;健全核查监督机制,落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积极性,推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3是加快推进“12349”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依托地方通讯信息平台,构建全市统1的“12349”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集机构养老、社区托老和居家养老为1体的没有围墙的“郑州社会化养老院”,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4是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及评估制度。加强调研,加紧制定和出台养老服务评估和补贴办法,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和服务需求,分类实施养老服务补贴,推动老年社会福利服务由补缺向普惠型转变。 5是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保险制度。推动建立政府为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意外伤害风险的善后处置能力。
4、如何评价临时性的养老服务的效果
养老服务指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 2014年9月3日财政部等4部门日前下发《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通知明确,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5、如何加强养老服务体系中的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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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保障激励、监督管理等活动。第3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相统筹,旅居相适宜,具有现代化海滨城市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3)根据职责权限,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4)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5)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6)制定、公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7)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 (8)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9)对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十)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事业与产业发展,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1)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 (十2)其他相关工作。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 (1)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2)对进入本市养老机构工作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入职补贴; (3)定期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 (4)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了注册考核的,其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5)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培训考评、管理监督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慈善组织等群团组织,依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2)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4)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