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依敬苑养老项目立项了没,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江西依敬苑养老项目立项了没

1、江西依敬苑养老项目立项了没

项目立项了。 江西依敬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园养老产业综合体项目正式签约。全力以赴推进项目顺利建设,帮助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让企业投资在芦溪、满意在芦溪、收获在芦溪。同时,也希望江西依敬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高标准谋划、高效率推进、高质量发展,将项目打造成为建设速度的典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典范。 江西依敬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将投资45亿元在芦溪县宣风镇吐霞村打造集养老社区、康复医院、养老公寓、老年大学、老年服务中心为一体的养老综合体,注重环境宜居、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给老年朋友带来最科学的养老模式,提供最贴心的养老服务。

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2、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性质:民营公司规模:100-499人行业:酒店/旅游全称:四川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是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四川首家养老服务上市企业,证券代码:101349,证券简称:都好养老。都好养老秉承“尽孝、尽心、尽责”的服务理念,以高素质专业化团队建设为支撑,以标准化优质养老服务为核心竞争力,践行做中国养老产业综合服务商的宗旨,倾力打造养老全产业链的示范性平台。都好养老发起遂宁总部位于遂宁,系四川养老产业商会会员单位,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协会会员单位。公司专注养老产业投资与运营管理,主业涵盖老年人护理、养老机构运营、养老产业咨询管理、老年旅游、老年文化、老年用品、养老营销、养老智能化建设等养老产业全产业链。公司核心团队2008年介入养老行业,拥有丰富的养老项目管理运营经验,公司依托都好养老品牌建设规划,以产业化、标准化、连锁化为支撑,以专业团队为基础,不断延伸养老产业链,积极参与并助推国内养老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成功经营模式的保障,专业化的管理运营保障,差异化的服务能力保障,人力资源和规范的财务保障,是都好养老涉足养老领域八年多的事业根基,旗下拥有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近10家。公司目前有都好养老铁山坪度假中心(重庆)、都好养老国际颐养度假中心(遂宁)、都好养老康复疗养中心(安居)、都好养老康养中心(广安)、都好养老德阳福馨养老苑、都好养老国际颐养度假中心(西昌)、都好养老蓬溪碧阳红养老中心等已经运营或筹建装修待运营项目;未来都好旅居养老连锁将遍及四川、北京、上海、云南、海南、湖南、江西、广东、贵州、福建、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近30家旅居养老连锁基地。作为四川*家股权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都好养老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建一流服务团队、做一流养老项目,着力开发适合老龄化需求的养老服务产品,同时积极构建集团化发展战略,打造互联网+都好养老智能化管理平台,三年内成为四川省内首家养老服务主板上市企业,构建可持续、和谐、快乐的养老产业链,为政府和社会破解养老困局作积极探索,为养老产业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都好养老的微薄之力!。

江西高龄补贴2022发放标准

3、江西高龄补贴2022发放标准

江西高龄津贴标准分为3个档次,80岁-89岁每月发放100元,90岁-99岁发放500元,100岁及以上发放800元。领取北京高龄津贴,只需满足户口和年龄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江西户口,二是年龄满了80岁,达到这两个条件就有资格领取这笔钱。 1.高龄津贴 所谓高龄,主要指的是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且具有江西省的户籍,就可以享受高龄补贴。江西省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只是规定了补贴标准的区间为:50~1000元/月。各市结合自身情况,自主设定。 2.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主要适用于:具有江西省户籍,年满8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全年600元。 3.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主要适用于:具有江西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完全失去劳动能力、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和失能程度,划分为3档:对于低保中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对于特困人员中的部分失能老年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0%;对于特困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比如: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则特困中的部分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为:370元;特困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为1480元。 4.独生子女特别扶助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可以享受特别扶助。对于独生子女伤残的,其父母每月可以获得补助270元。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的,按照年龄,将补助划分为2个档次:父母年龄在49~59岁的,每人每月补助为340元;父母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580元。 江西高龄津贴标准分为3个档次,80岁-89岁每月发放100元,90岁-99岁发放500元,100岁及以上发放800元。领取北京高龄津贴,只需满足户口和年龄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江西户口,二是年龄满了80岁,达到这两个条件就有资格领取这笔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江西省高龄补贴2022发放标准

4、江西省高龄补贴2022发放标准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下简称“老年人补贴”)是指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各地制定老年人补贴政策要统筹考虑与其他老年人福利保障政策的衔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等制度解决。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各地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本办法规定的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申领。

1、调整时间:江西省消息:自2022年6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同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调整标准:增设3个缴费档次,提高补贴标准,新增设3个缴费档次,即:4000元缴费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为150元;5000元的缴费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为190元;6000元的缴费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为230元。 一、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老年人补贴需填写《江西省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失能情况鉴定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供养服务机构,并告知原因。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 四、发放程序 各地老龄工作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商定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批的程序发放。一年公示一次,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高龄老人补(津)贴通过当地银行发放。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月合理发放。

江西新余的养老保险条例?

5、江西新余的养老保险条例?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1999]14号)   -----------------------------------------------------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体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体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60%,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缴。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年按日加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赣府发[1990]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个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5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1995年10月1 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家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年度结算、调剂使用。   (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政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移交行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帮工。   (二)原已发布的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   关于养老保险迁移手续你可以申请转移社保或退保两种处理方式.   (一)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调出证明或函>,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   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   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   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   (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   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但,大多数的钱都是进入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   最后还是建议你谨慎退保,得不偿失.。

江西新余的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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