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1、《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自理、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项目、操作规范、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6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15566.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6部分:医疗场所GB 15979 1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活照料服务 life care service00001注:4.3.500007——f) 6.2.1.2.1.2准备毛巾、脸盆、水壶、简易洗头盆、温水。
2、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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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
法律分析:
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2、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5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6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1般包括下列条款:(1)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2)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3)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4)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5)服务期限和场所;(6)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7)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9)当事人协商1致的其他内容。第十7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9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第3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4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6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7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8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服务内容第9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第十1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2)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4)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5)服务期限和地点; (6)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1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2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第十3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十4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5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第十6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3章 内部管理第十7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第十8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5、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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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5年。 同时要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在养老机构的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 基本要求:1.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 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3.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5.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6.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7.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8.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