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养老服务条例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



1、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3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适应多样化的养老服。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养老服务条例



2、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60周岁以上的公民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关怀、文体娱乐、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统筹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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