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内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简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内容。



1、简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内容。

1、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源管理。

2、养老服务机构的信息管理。

3、养老服务机构的入住管理。

4、养老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养老服务管理的意义与内涵是



3、养老服务管理的意义与内涵是

关于养老服务管理的意义与内涵是相关资料如下 养老服务机构推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国家简政放权政策的不断深化,养老服务市场已全面放开,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机构的运营主体。但同时,由于在举办主体、运营主体等多方面的差异,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方式和服务质量上也差异明显、参差不齐。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养老行业的事故发生率较大,服务不规范、信息不透明问题时有发生,仅2017年至2018年期间,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安全隐患严重、无法有效整治的养老院就达2000多家。由此看出,我国养老机构整体的服务质量亟待提升。 激发养老机构活力,推动养老机构健康、高质量发展,推行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是非常重要的1个手段。 ISO 9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ISO/TC176) 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是在总结了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的国际标准。自1987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采用,为各种企业、机构实施、保持和改进质量管理提供了管理模式,对持续改进、持续满足顾客和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提高机构的管理水平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ISO 9001标准提出了1套科学系统的管理模式,基于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积极参与、过程方法、改进、循证决策、关系管理7项管理原则,倡导企业、机构在供应链管理、整体管理和具体的过程管理中采用过程方法,并结合PDCA循环和基于风险的思维,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养老机构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引导全体员工建立以老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建立起完善的、系统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通过系统化的人员培训体系,提升养老机构内服务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素质能力。规范和控制所有与服务老人有关的过程,系统的识别老人的需要,对不符合要求的有关规定及服务流程,及时发现并采取自我纠正预防措施,消除不合格和潜在不合格隐患,减小风险,减少因管理不当而引起的运行困难、机构难以壮大等问题,能够保持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并持续改善。 养老是重要的民生。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不仅事关养老院自身生存与发展,更是关系到2亿多老年人口特别是40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晚年幸福。养老机构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将系统的规范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能够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增强顾客(养老对象及其家属)满意;提高管理水平,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进而提高机构声誉增强市场竞争力规范市场秩序,愿养老机构中的每1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爱心、精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的任务是



4、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的任务是

B。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5、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第3条 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第4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2章 机构的设置第7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第8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第9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第十1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第十2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1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第3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6、如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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