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是一样的吗

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1、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1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活动和养老服务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5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6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7条 依法注册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第8条 设立公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非公办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通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和提供本辖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第9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1条 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规划定点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属于非营利性福利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1)依法减缴或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3)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执行;   (4)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入住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运营补贴。   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第十2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2)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3)按规定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护理人员;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5)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7)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8)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9)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关爱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

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是1样的吗



2、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是1样的吗

1、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是1样的。

2、养老机构有很多分类: 1)、敬老院: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村组设置的供养"3无"、"5保"老人、残疾人员和接待社会寄养老人安度晚年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福利院: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的用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宿或医疗条件的爱心福利院场所。他们为了社会的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的用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宿或医疗条件的爱心场所。他们为了社会的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1)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主要任务是收养市区"3无"老人,孤残儿童、弃婴,实行养、治、教并举的工作方针,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 老年社会福利院。享受国家1定数额的经济补助,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3)、养老院:养老院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是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4)、老年公寓:是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老年公寓是指既体现老年人居家养老,又能享受到社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老年住宅,属于机构养老的范畴。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老年公寓已经很普遍,并且出现低、中、高档分级。 5)、护老院:专为接待介助老人(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6)、护养院:又称之为"护理养老机构",或"护理院",专为接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介护老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7)、护理院:护理院是指的由医护人员组成的,在1定范围内,为长期卧床老年患者、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医疗护理的老年患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支持治疗、姑息治疗、安宁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社区老年保健、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爱心护理工程,全国各地均有专业爱心护理院服务各类老年人群。爱心护理院专业为失能老人提供专业护理、生活照料服务。 以上都是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3、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8年1月十7日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第4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第5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第6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2章 机构设立第7条 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1)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外商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8条 养老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2)机构章程、管理制度;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2)(3)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第9条 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符合上述两个规范的,可自愿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证书。养老机构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涂改。第3章 服务管理第十条 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分为收养人员和休养人员。收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按有关规定到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休养人员是指自愿到养老机构按合同约定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第十1条 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收养人员,在完成收养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养人员。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对象。对其接收收养人员的,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十2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2)服务内容和方式;(3)服务期限和地点;(4)收费标准和方式;(5)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约定事项。市民政部门可以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参考使用。第十3条 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2)制定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制做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3)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4)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送养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5)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家年人夜间监护工作;(6)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3)第十4条 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养老机构注销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第十5条 养老机构接收收养人员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支付。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养老机构接收休养人员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第4章 监督管理第十6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以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7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和工作人员工作细则以及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和奖励等管理制度。第十8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9条 养老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养老机构应当向捐赠人、民政部门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第2十条 养老机构可以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养老机构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2)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订;(3)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4)协调养老机构之间及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5)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第2十1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定期组织营养、医疗、护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人士,对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第5章 扶持与鼓励第2十2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养老机构的发展。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第2十3条 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1)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交排污费;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4)(2)免缴残疾人保障金;(3)城市养老机构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拔方式取得的除外;农村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第2十4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1)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用电、用水、用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4)国家机关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给予1定补贴。第2十5条 国家和本市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还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章 法律责任第2十6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1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1)违反本办法第8条规定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2)违反本办法第十2条规定不签订服务合同的;(3)违反本办法第十3条规定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的;(4)违反本办法第十4条规定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或者不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的;(5)违反本办法第十6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6)违反本办法第十9条规定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的。有前款第(―)、(2)、(3)、(5)、(6)项规定行为之1的,由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4)项规定行为的,由民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上述行为之1的,有关部门还可以取消给予的扶持优惠措施,并追缴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第2十7条 养老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2十8条 民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5)第2十9条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3十条 服务对象、送养人与养老机构在养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章 附 则第3十1条 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与鼓励参照本办法第5章的规定执行。第3十2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养老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第3十3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内部管理的管理目标?



4、养老机构内部管理的管理目标?

、 系统化管理系统化管理是建立在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基础上的1种管理方法。它强调任何组织机构都是1个完整的系统,都应该按照系统学原理与方法进行统筹规划与管理,以保证组织机构近期和长远发展目标实现。系统化管理不仅应用于组织机构管理体系的建立,更多地应用于产品(服务也是1种产品)质量管理。强调把组织机构各部门、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严密地组织起来,规定他们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任务和权限,并建立统1协调这些活动的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内形成1个完整的质量管理工作体系。这个体系就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 ISO )提出的“质量管理体系”。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150多家国家和地区推广了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国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广东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国办社会福利机构都推行ISO9000族质量标准体系认证,所产生的效果是积极和显著的。通过认证,帮助养老机构建立1套完整、被国际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使其部门与岗位职责更加清晰,经营管理更加规范,服务质量得到全面提升。同时,也帮助打造品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利用非价格因素提高了机构在业内的竞争力。

2、 制度化管理制度是用来规范组织机构和员工行为的1种手段,也是各种管理手段实施的基础。孟子曰:“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个规矩,就是规章制度。大家共同遵守规章制度,才能使组织机构管理规范有序,工作井井有条,更容易实现组织共同奋斗的目标。此外,大家共同遵守规章制度,容易形成良好的习惯,由此逐渐形成组织机构文化,使制度化管理演化为文化管理。实行制度化管理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不切合实际、不合理、不科学的规章制度往往不能被员工认同、理解、接受和执行,使制度流于形式,成为1种摆设。其次,组织机构领导要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制度。现实工作中,偶尔可见制定制度的人首先不遵守制度,甚至是违反制度,给制度的实施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制度属于法规的范畴,实施制度化管理还应注意3个问题:1是有法必依;2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搞下不为例;3是功过清晰,奖惩分明。

3、 标准化管理麦当劳、沃尔玛和海尔等成功企业,它们的共同之处就在于推行了标准化管理。这3大中外知名企业之所以成功,与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思想、体制、手段、方法、服务、技术等是分不开的。标准化管理是在企业管理中,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的每1个环节、每1个岗位,以人本为核心,制定细而又细的科学化、量化的标准,并按标准进行管理。标准化管理可以使企业从上到下有1个统1的标准,形成统1的思想和行动;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企业形象;更重要的是标准化管理能使企业在连锁和兼并中,成功地进行“复制”或“克隆”,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在扩张中不走样、不变味,使企业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标准化管理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其他企事业单位,特别适用于老年社会福利机构。需要标准化的内容涵盖生产、经营、服务与管理的各个环节,不仅各个生产、服务、经营环节需要标准化,用人机制、机构设置、行政事务工作、监督、管理、评价也要标准化,大家在标准化框架下,各司其职,才能实现组织机构的奋斗目标。

4、 目标管理化目标管理化是强调根据既定的目标进行管理,即围绕目标,以实现目标为中心所开展的1系列管理活动。这种管理的主要特点是:(1)强调活动的目的性,重视未来发展研究和目标体系的设置;(2)强调用目标来统1和指导全体员工的思想和行动,以保证组织的整体性和行动的1致性;(3)强调根据目标进行系统整天管理,使管理过程、员工、方法和工作安排都围绕目标运行;(4)强调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目标要求实行自主管理和自我控制,以提高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5)强调根据目标来考核绩效,以保证管理活动获得满意的效果。通常,养老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民政厅局会与属下的养老机构协商并签署目标责任(多为年度目标责任,亦可为任期目标责任),并依据目标责任实现情况考核机构主要领导工作业绩。机构领导在接到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责任后,经过研究、协商将机构的总体目标分解到科室,由院长与科室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状),其内容包括年度(或季度,或月度)经济责任指标、床位利用率、服务质量、老人的满意度、差错与事故控制、能耗与物质消耗等指标。各科室负责人还可以把科室目标进1步分解到住区或班组,形成层层工作有目标责任、层层抓目标落实的局面。各级领导考核下属部门目标完成情况,以决定各部门工作业绩以及工作分配、奖金发放和年度评优奖励。目标管理使系统的整体管理,运用得当,将显著提高养老机构的经营效益。关键要看责任目标定的是否合理、恰当。

5、 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管理科学在机构管理中的应用,是计算机技术对机构管理的影响、渗透以及相互结合的产物。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养老机构采用“养老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杰佳通智慧养老云平台为例,角色分层管理,在财务、人员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安防监督、服务内容上等养老机构管理及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信息化的革新。即节约了时间、降低了成本,又提高了效力,而且还规范了养老机构经营、服务与管理行为,使养老机构服务上水平、管理上层次。“养老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涵盖了养老机构业务管理、医护管理、药品管理、人员管理、就餐管理、费用管理等模块,几乎涉及养老机构的方方面面,是养老机构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或手段。

6、 其他管理其他如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方法。思想政治工作历来是我国各行各业管理手段之1,它体现了企业文化。只有端正思想、提高认识、达成共识、消除误解与隔阂,才能使整个养老机构工作井然有序进行。养老机构不仅要重视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而且还要重视入住老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发挥养老机构党、政、工、青、妇组织和机构管理委员会的优势,层层做好员工和入住老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不断努力。

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5、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8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 第十9条 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2)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符合要求,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8;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3)制定适合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5)建立疾病预防制度。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7)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2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监护人)或托养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期限和地点; (4)收费标准和方式及预付款数额; (5)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约定事项。 第2十1条 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第2十2条 民办养老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社工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十3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捐赠情况应向捐赠人、民政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6、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