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



1、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

法律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 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推行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服务,深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高新建城区、新建小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比重,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培育居家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1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第3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4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6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7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8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2、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2十条规定:“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和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是1994年随凯福房地产公司整体参保缴费、职工档案原始记载清楚,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您可以选择满50周岁申请退休。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有哪些



3、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有哪些

6项服务政策:投融资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吸引更多民间资本,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将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有效信贷投入。  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规划的新增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明确标示,经认定的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等政策措施。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同时明确严禁借养老服务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举办养老机构为名“圈地”“囤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涉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减免有关规费。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宽带互联网、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费等费用,按居民类或优惠价格执行。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补贴支持政策: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1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人员从业政策:建立健全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社会地位和职业待遇的政策措施,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岗位吸引力。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及职称评审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鼓励护理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  公益慈善政策: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其参与建设养老机构、开发养老产品。

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4、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政策



5、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政策

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政策内容如下:

1、过渡性养老金是统1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1个组成部分;

2、对新制度(或“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则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1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2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湖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政策



6、湖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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