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1、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以满足居家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第4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第5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短期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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