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位居家养老岗位啥意思?申请居家养老条件

公益岗位居家养老岗位啥意思?



1、公益岗位居家养老岗位啥意思?

为了保证居家养老工作的长期顺利进行,市政府力争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并行成逐年增长机制。而居家养老服务也被确定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可享受到至少50元的岗位补贴。

申请居家养老条件



2、申请居家养老条件

城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应满足以下5类条件之1: 1.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家庭独居老人; 2.70周岁以上,生活自理有困难、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独居老人; 3.50周岁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00%以内的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疾人; 4.70周岁以上,家庭生活不宽裕的、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军地2等功以上荣获者; 5.85周岁以上,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400%以内的独居老人。在市区范围内农村户籍老年人申请应满足条件:85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人。另外,有精神病、严重痴呆、传染病者不列入服务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居住且户籍在本区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家庭月人均收入在490元以下(包括“3无”、孤寡、低保特困、重点优抚对象、国家级劳模等)独居老人(子女均不在本市居住或子女在本市居住但均享受低保待遇或重度残疾)。 (2)提供优惠服务的对象。居住在本区、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各类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助餐、助洁、助行、助购、代办、日间托养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健康照护服务; (3)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4)文体活动、学习娱乐、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 法律依据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4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措施; (2)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3)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4)协助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5)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哪些



3、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哪些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日间托养、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医疗护理服务; (3)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4)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1种服务形式。 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1项重要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背景是什么

1、我国人口老龄化国情日趋严重。1999年末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0%,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进入新世纪后,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汹涌而来的白发浪潮对我国养老福利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使尚未形成完善体系的我国养老服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2、实现“老有所养”的现实选择。我国经济尚处于不发达阶段,政府财政拿不出更多的经费来全面发展以机构养老为主的老年人福利事业。

3、养老服务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家庭日趋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社会养老服务功能的强化和养老服务形式的多样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的意义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居家养老服务原则是什么

1、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2、坚持依托社区。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营造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环境;

3、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循序渐进,稳步推开;

4、坚持社会化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5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十3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3十7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有什么经费支持



4、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有什么经费支持

民政局将争取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运转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争取市、区两级财政每年按照1定比例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予以补助。同时还将争取通过出台市级政策,统1调整地区补贴标准,并将高龄老人补贴与特困救助等社会福利政策联合发展,推动老年人福利由救助型向普惠型发展。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5、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6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4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3)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4)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第5条 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1)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2)本市户籍的8十周岁以上老年人、7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3)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十6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4十8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4)本市户籍7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6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7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4)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5)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6)对相关部门和下1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8条 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9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十1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3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申请居家养老条件



6、申请居家养老条件

城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应满足以下5类条件之1: 1.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家庭独居老人; 2.70周岁以上,生活自理有困难、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独居老人; 3.50周岁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00%以内的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疾人; 4.70周岁以上,家庭生活不宽裕的、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军地2等功以上荣获者; 5.85周岁以上,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400%以内的独居老人。在市区范围内农村户籍老年人申请应满足条件:85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人。另外,有精神病、严重痴呆、传染病者不列入服务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居住且户籍在本区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家庭月人均收入在490元以下(包括“3无”、孤寡、低保特困、重点优抚对象、国家级劳模等)独居老人(子女均不在本市居住或子女在本市居住但均享受低保待遇或重度残疾)。 (2)提供优惠服务的对象。居住在本区、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各类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助餐、助洁、助行、助购、代办、日间托养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健康照护服务; (3)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4)文体活动、学习娱乐、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 法律依据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4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措施; (2)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3)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4)协助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5)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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