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省企业养老保险治理服务中心的要求,每年( )月待上年全省社平工资及上年记账利率公布后,要对差不多养老保险个人账...,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委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依照省企业养老保险治理服务中心的要求,每年( )月待上年全省社平工资及上年记账利率公布后,要对差不多养老保险个人账...



1、依照省企业养老保险治理服务中心的要求,每年( )月待上年全省社平工资及上年记账利率公布后,要对差不多养老保险个人账...

A。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委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委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B。

房地产企业销售人员主动服务意识不强



3、房地产企业销售人员主动服务意识不强

房地产企业销售人员是企业的门面和形象代表,他们的服务态度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形象和销售业绩。然而,现实情况是,1些销售人员的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可能是因为缺乏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可能是因为销售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足,导致他们难以主动面对客户和解决客户的问题。因此,企业应该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能力,不仅要让他们懂得主动服务的重要性,还要让他们真正落实到服务实际中,切实为客户解决问题,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房地产企业为工程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怎么入账?是不是可以直接入开发成本



4、房地产企业为工程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怎么入账?是不是可以直接入开发成本

对于下列4类问题,税务机关可通过检查企业账册、凭证发现。对于开发商销售成本确认不实,虚开建筑业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十3条认定为偷税行为。若税务机关将虚列融资成本,虚开建筑业发票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十4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企业应注意规避涉税风险。 1.虚列或者虚增成本费用,挤占企业利润。(1)开发企业代施工企业缴纳的建筑业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计入开发成本。这不仅使施工企业少计应税收入,少缴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等税收,而且在建筑工程决算时,如果施工企业又将这笔代缴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开具建筑业统1发票,将可能再次造成开发企业虚列开发成本,少计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2)多列融资成本。开发企业除银行贷款外,还向其他企业、个人进行大量“民间借贷”。有的企业往往出现无借款本金的利息支出,或用其他企业、个人(债权人)银行利息凭据直接入账,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以及支付借款的利率高于税收政策规定的利率上限,并计入开发成本。(3)虚开建筑业统1发票。由于取得的《建筑业统1发票》大部分未写明具体项目名称,往往只注明“0星工程款”,特别是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基础土石方等工程,受专业知识、事后隐蔽工程量难以核实的限制,税务人员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对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核查。开发企业利用这些工程,实现用4.43%或5.43%的建筑业营业税去侵蚀25%的企业所得税税基。(4)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由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频繁,转移收入和费用的隐蔽性高等特点,往往成为企业转移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手段。(5)将与生产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如有的企业将管理人员的汽车费用、旅游考察费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税法没有这方面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税务人员又很难区分这类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 2.未按配比原则结转成本。如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1次性计入第1期项目的开发成本,造成前期开发成本多计,后期开发成本少计,通过项目的滚动开发,成本不断归集,不断消耗利润,最后将本应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消耗殆尽。另外,成本分配标准发生变化,或者成本核算对象(可售房产)实测面积与规划面积出现差异时,企业未及时做出差异调整,也会造成多结转开发成本。 3.多列预提费用。1些企业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预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企业甚至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有的开发企业自行采购部分电器材料、建筑材料、绿化苗木等,未将这部分“甲供材料”成本并计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侵蚀了建筑业营业税税基。有的企业违反营业税相关政策,将取得的外地建筑业发票入账,导致当地建筑业营业税流失。

2、纳税申报问题。 对于纳税申报不实问题,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的历年财务报表、楼盘销售进度及毛利率比对,并结合房管部门等第3方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就能发现,按项目进行核实即可查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分季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未按规定进行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的,以及未对存量房占用面积准确计算、而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都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十3条认定为偷税行为。 1.未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预计毛利额。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对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预收账款”科目存在大量贷方余额,而季度申报利润总额却不含按“预收账款”科目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 2.纳税申报前未对预计毛利额进行调整。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企业开发产品项目已完工并已结转收入成本,但未按规定出具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造成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开发产品相应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因此,在年度内企业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呈动态变化。企业未及时对存量开发产品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信息登记,未按时准确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但很多企业在未结转至“固定资产”科目前,不申报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 )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 )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B。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阶段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对吗



6、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阶段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对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阶段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对。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设立现场管理机构作为划分应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标准,工程现场设有直接为开发项目服务的管理机构,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没有设立现场管理机构,而是由公司直接定期派员到开发现场进行监督工作,发生的费用则记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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