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什么安全制度
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5年。 同时要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在养老机构的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 基本要求:1.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 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3.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5.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6.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7.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8.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2、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什么安全制度
法律分析: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进行再教育培训。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加强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使用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应符合安全要求。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预防淹亡、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雷雨时,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严禁工作人员和供养老人到江、河、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预防食物中毒事故严禁采购和食用发霉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严禁食用病死的家禽、家畜。制做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做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仔细检查,充分加热。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1起。水井、蓄水池应当加盖加锁,防止污染和不法分子投毒。预防煤气中毒事故使用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气,及时修理。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室内通风情况。预防中暑事故炎热季节,应当制定合理的外出活动安排,适当控制供养老人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暑期每天供应饮用水和适量淡盐水。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1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4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5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第6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第7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8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3、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什么安全制度
法律分析: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消防设施斗手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空旦嫌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进行再教育培训。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加强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使用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应符合安全要求。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预防淹亡、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雷雨时,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严禁工作人员和供养老人到江、河、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预防食物中毒事故严禁采购和食用发霉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严禁食用病死的家禽、家畜。制做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做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剩菜剩饭应当迟圆妥善保管,食用前仔细检查,充分加热。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1起。水井、蓄水池应当加盖加锁,防止污染和不法分子投毒。预防煤气中毒事故使用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气,及时修理。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室内通风情况。预防中暑事故炎热季节,应当制定合理的外出活动安排,适当控制供养老人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暑期每天供应饮用水和适量淡盐水。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1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4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5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第6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第7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8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