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1、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为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性服务、互助性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第3条 养老服务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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