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云南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云南省什么时候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022年云南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1、2022年云南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个体工商户(包括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户主为帮工缴纳12%,帮工本人缴纳8%。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挂钩,不同的城市,缴费比例是不同的,具体可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1、缴纳社保的方法:

1、社保局自缴:对于本地人来说,是可以直接到社保局去办理的,可以交城镇职工社保,也可以交城镇居民社保。

2、中介代缴:选择1个合适的社保代理机构代为缴纳,是最直接最省心的补救办法,但缴纳的数额会搞,我们需要支付的费用不仅有社保必须的费用,还有社保代理机构的服务费。

3、后续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年限都是可以累计的,如果断缴了只要后面补缴够年限就可以。所以我们也可以选择在今后的某个时间补缴,小编建议最好在退休前补交满15年。

2、缴纳社保所需要的材料为:

1、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组织机构统1代码证猜纳书复印件(验原件);

4、托收社保费的开户银行印鉴卡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穗枝没法》 第5十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搭脊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1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云南省什么时候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云南省什么时候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7]43号 【发布日期】1997-12-17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1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7〕43号)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

1、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1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十2月十7日       湖南省建立统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统1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2、统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1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1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3、统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1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衡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1确定,并应从统1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1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1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3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1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4、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1定比例调整1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5、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1律无效。  

6、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1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1费率、统1标准、统1管理和统1调剂使用基金。  

7、进1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8、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1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9、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1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4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2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6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1)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1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2)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3)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7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8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9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1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2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 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3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4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1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3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5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6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7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8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1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9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4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2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1)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2十1条 从业有下列情况之1的,1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1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2)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邻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1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3)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2)项的规定1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2十2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2十3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2十4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2十5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5章 附则  第2十6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第2十7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  第2十8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2十9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包括医疗保险吗?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包括医疗保险吗?

养老保险就是专门的养老保险,不包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另外的1个险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时间:2009年12月1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1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统1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当兵)、具有本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 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渠道线下服务渠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代办员或乡镇(街道)社保中心等线下服务渠道办理,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参保。线上服务渠道:云南人社12333/参保缴费申报/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新参保登记缴费标准: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1 个档次缴费。缴费标准每年可申请变更。政府补贴标准:对缴费人员给予每人每年40元缴费补贴;缴费每增加100元,补贴增加10元。具体补贴标准为:缴费3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 7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700元的补贴90元;缴费800 元的补贴100元;缴费900元的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20 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30元;20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按照所选 档次标准的6.5%享受政府补贴。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代缴政策重度残疾人(

1、2级)从2014年起,按照200元缴费,标准由省财政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也可选择 200元以上档次缴费,但选择高档次缴费的必须是所选择标 准减200元进行缴费)新增

3、4级残疾人档次,这部份人在自已缴费前提下由 州、市政府再代缴100元,但选择高档次缴费的必须是所选 择标准减100元进行缴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人员从2021年至2025年政府 代缴200元。特别说明:政府代缴人员原则上要求缴费档次不高于800元。待遇领取条件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达 到或者超过60周岁且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 保人,不用缴费,自参保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 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特别说明: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制度实施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 其年满59周岁当年1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计算办法待遇计算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8元(2020年7月起);缴 费超过15年的,缴费每超过1年、政府增发每人每月3元 的基础养老金。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居 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 以139。

云南省哪年开始办理养老保险



4、云南省哪年开始办理养老保险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7]43号 【发布日期】1997-12-17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1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7〕43号)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

1、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1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十2月十7日       湖南省建立统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统1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2、统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1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1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3、统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1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衡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1确定,并应从统1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1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1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3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1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4、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1定比例调整1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5、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1律无效。  

6、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1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1费率、统1标准、统1管理和统1调剂使用基金。  

7、进1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8、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1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9、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1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4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2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6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1)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1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2)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3)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7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8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9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1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2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 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3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4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1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3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5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6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7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8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1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9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4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2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1)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2十1条 从业有下列情况之1的,1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1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2)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邻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1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3)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2)项的规定1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2十2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2十3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2十4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2十5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5章 附则  第2十6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第2十7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  第2十8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2十9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实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了吗



5、云南实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了吗

你好!朋友! 现在全国部分农村地区正在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云南省除国务院批准的13个试点县外,又“自费”增加了3个省级试点县,确保了每个州市都有1个试点县。 下面是云南省发布的具体实施意见: 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1条 为进1步完善我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点县(市、区)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3条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2)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3)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4)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5)属地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 第4条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以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次性存入新农保个人缴费存折。缴费标准为1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1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5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6条 中央、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1)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国务院试点县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试点县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2)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3)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在享受上述财政缴费补贴基础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参保人鼓励性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4)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农村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 第7条 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人每年给予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3)集体补助及其利息; (4)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参保人个人缴费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8条 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参保人在本(市、区)内转移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9条 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条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2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或省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第十1条 按照国务院的统1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第十2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1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3条 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级管理,根据试点扩大和推开,适时实行州(市)级管理;有条件的州(市)也可直接实行州(市)级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账运行。财政专户原则上不再新设,在各地原有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分账核算。各地经办机构的收入户、支出户开设在农村信用社。 第十4条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5条 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5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6条 试点地区要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本地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之间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州(市)要根据本办法确定有关政策,并认真指导试点县(市、区)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7条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在现有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和社保(农保)经办机构基础上,切实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不断充实人员,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做事、有经费办事。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支出。试点地区要不断加强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实行数据信息网络化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并为基层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8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控、稽核、信息披露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9条 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引导农村居民自觉踊跃参加新农保。 第2十条 试点启动时间以试点县(市、区)具体实施文件的印发时间为准。 第2十1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另从去年12月1日云南省政府在昆明召开的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上了解到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也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从中可以看出云南省的每1年缴费档次可以根据参保人的收入情况自行选择,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今年选择的缴费档次是300元,明年你也可以选择其它档次(100元、200元、400元、500元)来缴费。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好!

云南省瑞丽居民养老保险购买有什么条件



6、云南省瑞丽居民养老保险购买有什么条件

48岁的年龄,每年希望交6k保费,60岁时有养老金领取。能满足这样的条件的商业保险应该很少,即使有对自己将来的养老也是杯水车薪。所以建议先办理当地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计划每年多支出些保费购买商业保险。48岁买养老保险可能会遇到1些问题:

1、如果他们要买1些健康险,可能要通过保险公司的体检。如果体检发现老人是非健康体,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两种选择,A、加费承保;B、拒保;

2、如果能够通过体检关,老人所需的保费会显得高1些,甚至形成倒挂。当然,如果你们的经济能力不是问题,老人又能通过体检关,那么,你就可以为老人们买1些符合他们需要的险种了。如果你的经济能力有限,不建议买商业保险。

3、如果老人是非农户口,可以到当地社保局为老人家办理社保。因为各地的政策有差异,建议:先在当地社保局的中国站上去进行了解和咨询。如果政策允许,可根据社保局的要求去进行办理。如果是农村户口,只能在当地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了。如果能够学习、了解1些基本的保险知识,对于不了解保险的人来说都是1件好事,也许会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不介意,现在就来了解1点基本的保险知识,可以吗?买保险1定要明确1个基本道理:买保险买的是保障!而并非是其它(如:股票、基金、存款……等)。买保险是为了规避人身风险,建立个人保障体系的有效方法。同时,它还是1种理财方式。要想正确的利用这种方式理财,就应该学习和了解1些有关保险的基本知识。如果人云亦云,或者想当然的去买保险产品,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不但让你花钱买了你不1定需要的产品,还会让你烦心很长1段时间,甚至,烦心1辈子。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保险,也可以被称作:政策性保险。它是国家管理部门以法律为依据,以行政手段进行实施和管理的保险。凡是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成年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它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内的经济保障。因为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所以它带有强制性的特点。雇主(或机构)在雇用雇员时应该签定劳动合同,雇主(或机构)应该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这是雇主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如果公司不为雇员办理社保,就是1种违法行为,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还可以向当地媒体求助,揭露那些不良老板的违法行为。个体人员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社保(至少目前的政策是这样的),之后要履行按时、足额、连续缴费的义务。参保人员在遇到以上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和生育保险问题时,可以得到相关方面的经济保障。社保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参保人员每人只有1份),它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保障是保而不包。所以,它的保障度是不能完全满足个人需求的,于是,就需要商业保险来做补充了。商业保险:是集社会(参保人员)力量为少部分被保险人在遇到某些(如: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健康……等)人身风险时提供应有经济保障的保险。购买商业保险是1种商业行为,它应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来购买的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它就带有强烈的商业色彩,它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能力进行购买,买的多,保障多,买的少,保障少,不买就没有保障),它的定位应该是:社会保险的补充。购买原则是:自愿原则。这两种保险的共同特点:为被保险人提供1定程度上的经济保障。社保是1定要买的,因为它带有1定的福利性。至于商业保险买与不买?你最需要买什么险种?买中国?那要根据你自己的需求和经济支付能力来确定。买保险买的是保障,而保障是人人都需要的。所以,买保险之前1定要搞清楚:什么是保险?为什么要买保险?我最需要的是什么样的保障?我需要中国这样的保障?就我现有的能力能买中国我需要的保险产品?如果你真想给自己和家人买1些保险,建议你:

1、首先学习和了解1些保险知识;

2、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3、明确自己对保险的需求;

4、按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进行投保。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踏踏实实享受。不然的话,由于自己1时的无知,换来的可能是今后无限的烦恼。对于成年人来说,买保险应该先买社保,之后,可以选择买1些商业保险进行补充。因为,社保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买商业保险有1些基本原则,如:先大人,后孩子;先基本,后完善;先近后远……等等。了解并遵循这些原则,应该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以到保险中国上去看1看。或者找1位有责任感、业务中国的高素质保险业务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咨询。人生处处有风险,意外伤害、健康问题和养老问题是每1个人随时可能遇到的人生最大风险,1旦遇到这样的风险,它有可能直接影响到1个人或1个家庭的命运。所以,这3个风险应该是每个人必保的。给未成年人买保险,主要是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中的学平险、意外伤害综合险、终身或定期健康险。如果孩子年龄太小,想给孩子买的某些保险产品可能会受到1些政策性规定的限制,所以,可以先给孩子少买1点健康险,如果有可能,可以再附加1份住院津贴险或住院医疗险。另外,还可以考虑在社保局或街道办给孩子买1份少儿住院互助金(大约是40-50元左右/份/年),这样,孩子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保障会提高1些。待孩子年龄稍大1些,再给他买1些适合他需要的险种。不少的人买商业保险之前,只有购买的欲望和冲动,而没有认真地去了解1下相关的保险知识,听业务员3说两说的就买了。拿到保单后也不再认真地看1看其中条款的内容,事后跟别人聊起来,才慢慢感觉到自己对已经买的保险到底保的是什么都不清楚,或者发现自己买的保险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产品。那个时候的懊悔将是追悔莫及的。有鉴于此,建议你还是先学习、了解,再决定购买。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1般来说:每个人理想的基本有效保障:终身健康险应不低于30万元;意外伤害险应不低于20万元/年;养老险应不低于10万元。商业保险并不是有1份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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