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8修正)
1、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8修正)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第3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教育、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的老龄、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的有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