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1、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第4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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