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四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

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2、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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