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1、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3条 养老服务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并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4条 本市坚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向,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综合利用政府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优待服务、志愿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第5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精神慰藉的义务。
2、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以人为本、共建共享、普惠多样的原则,构建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发展相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第4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
3、马鞍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相协同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第4。
4、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法定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第4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第5条 市、区县人。
5、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为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性服务、互助性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第3条 养老服务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