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补贴政策

居家养老补贴政策



1、居家养老补贴政策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各项补贴发放标准 兆辩 (1)高龄津贴:对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具体补助标准: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每人每年72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2)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对本市户籍年满70 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以及 70 周岁以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绝歼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100元,愿意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由100 元调整到150元,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贴标准分别上浮 50%、100%、200%,用于护理补贴支出,补贴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以上补助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市本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3县自行承担。 (3)1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1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每张床位1次性床位建设补贴2000元(含省财政补助1000元)。其中,对50张(含)床位以上且与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和护士签订长期劳务或服务协议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次性床位建设补贴3000元(含省财政补助1000元)。 (4)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具有本市户籍)给并猜冲予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本级资金从财政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各安排50%。3县参照执行。 (5)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同期3年期贷款基本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安排。3县参照执行。 (6)医养融合: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1定补助。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