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关事业编养老保险系统什么时候开通的,2019年江苏省如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有变动吗?特别是60周岁有变动吗

江苏省机关事业编养老保险系统什么时候开通的



1、江苏省机关事业编养老保险系统什么时候开通的

江苏省机关事业编养老保险系统什么时候开通的:2016年11月10日正式上线运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系统上线运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务院及人社部的省级集中建设的要求,全省统1规划建设,自今年5月网上登记平台启用以来,核心业务系统经过多轮业务测试,于是11月10日正式上线运行。  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系统涵盖基金和年金“收、支、管”全业务流程,包括参保登记、征收管理、支付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准备期清算等业务环节,并对接省人员库、单位库、社保卡库和金融代办机构系统,支持对全省122个统筹地区300多万参保人员的业务经办服务。为保证上线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厅制定下发《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业务上线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21号),在建设过程中,省机保中心和省厅信息中心共同召开多次全省系统建设工作会议,部署阶段工作,确保各方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有序推进。   11月28日,省机关保险中心和省厅信息中心在钟山宾馆举办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系统上线专题培训班。来自各地市122个统筹区共200多名业务和技术骨干参加了培训。   截止12月10日,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系统已完成约14000家单位注册,参保人员登记约82万人,其中在职人员约56万人,退休人员约26万人,省业务系统已与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江苏银行和省农信社等7家银行完成系统对接,已具备通过银行代办基金年金征缴、养老金发放等业务,省本级3家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已全面开通,首批试点单位已完成基数申报、人员变更、准备期清算和社会保障卡发放。

2019年江苏省如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有变动吗?特别是60周岁有变动吗



2、2019年江苏省如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有变动吗?特别是60周岁有变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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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1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1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1性:建立统1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1性突出体现在4个方面:1是统1制度名称;2是统1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1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3是统1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1规定投资运营。4是统1信息系统。【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题解读】

1、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缴费?答: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除全日制在校学生、用人单位职工),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须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首次参保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或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镇人社所,村(居)“4个不出村”平台,县内建行各网点缴费,也可通过建行网上银行、悦生活、手机银行缴费,缴费档次每年可调整。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各是多少?答:2016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为: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仅限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1000元,政府补贴60元;个人缴费1400元,政府补贴70元;个人缴费2100元,政府补贴80元;个人缴费3000元,政府补贴90元;个人缴费4000元,政府补贴100元。补缴的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3、哪些困难群体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具体代缴标准是多少?答: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2级以上)和低保对象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对象个人只需缴20元,由政府代缴80元,政府补贴30元;也可选择高档次的缴费标准缴费,政府代缴标准不变,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补贴。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凭本人参保缴费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前1个月,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办理手续。2010年1月1日新农保或2011年12月1日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构成?怎样计算的?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2015年的标准是每人105元/月;奖励性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的增加10元/月,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增加1元,最高不超过30元/月。非重度残疾人(2级以上)和低保对象缴纳7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不给予奖励性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个人缴纳保险费、政府代缴保险费(仅限缴费困难群体)、政府补贴、利息。

6、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须符合哪些条件?答:201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死亡的且符合以下4个条件之1的,可申请丧葬补助金600元。

1、上年度已正常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2、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的;

3、本人缴费并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单独基础养老金待遇,其子女正常参保并按年缴费的。

7、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补助)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答:凭本人及子女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办理基础养老金申报手续。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没有调整机制?答:国家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已从2010年的60元调整到2015年的105元,2016年如何调整,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9、每年在什么时间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答:每年7-9月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存折(卡)或社保卡,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或村(居)委会办理资格认证手续。1

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并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1

1、现在不参保缴费,60周岁以后是否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答:不可以。按照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1950年1月1日后出生的农村居民、1951年12月1日后出生的城镇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均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按年正常缴费。1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领或在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怎么处理?答:参保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由参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1次性领取;参保人员如果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有余额的,由参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1次性领取。1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早参保比晚参保的好处体现在哪里?答:早参保且按年正常缴费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享受的政府补贴多;(2)享受的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多;(3)个人账户储存额高,领取的养老金高;(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重复缴费时段)可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1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高档次缴费的好处体现在哪里?答:选择高档次缴费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享受的政府补贴标准高;(2)个人账户储存额高,领取的养老金高;(3)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不考虑个人账户历年产生的利息、政府补贴及基础养老金等因素,139个月就能把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领回,139个月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由政府给付。且选择高档次缴费的仍然享受高标准的待遇,选择低档次缴费的仍然享受低标准的待遇。为此,缴费档次越高,养老金越高,享受到政府的补助越高。

关于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城镇户口员工可以在离职时到社保局退出来吗?



3、关于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城镇户口员工可以在离职时到社保局退出来吗?

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对象: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的职工;

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的职工;

3、经有关部门批准离休、退休的职工;

4、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国定居的、考取国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6、租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职工;

7、户籍在阜新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和外地户籍,在阜新工作的聘用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9、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原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1

0、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 条件: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两个月以上。单位因故办理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下岗、买断工龄职工,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除外。

2、职工因购房或建房提取的,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1年内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5年之后,再次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可凭相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提取。夫妇双方每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职工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在翻建、大修后,1年内提取。夫妇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大修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情况到现场实地勘察,确定是否允许提取。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4、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偿清前,借款人及配偶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两年以上,每次夫妇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两年内偿还贷款本息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须先补足所欠贷款本息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购房提取和偿还贷款提取,职工只能选择其中1种提取方式,在贷款前已办理购房提取的不再享受此项规定。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不按此项规定执行。 对未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能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直至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原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在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满2年以上,仍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程序:

1、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财务预留印签;

2、职工(或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支取审批柜台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提取的说明原因;

3、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后将提取金额直接划入单位结算账户中,职工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回单到单位领取;

4、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和家庭有特殊情况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中心要求提供的手续直接到中心办理提取,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银行储蓄折中。 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阜公积金委字[2006]3号) 责任处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处(营业大厅工、建、农、中行窗口)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不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满15年养老保险金还不到退休年龄还要再交吗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满15年养老保险金还不到退休年龄还要再交吗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



5、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3条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全省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政策全省统1制定,基金预算全省统1编制,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运行。第4条 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第5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主体责任,并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确保本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工作责任,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第6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财政监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省税务机关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管理;设区的市、县(市)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经办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第7条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全省统1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第2章 参保范围和征缴管理第8条 本省行政区域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1)各类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3)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依照国家和本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9条 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1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就业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的新增、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第十条 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1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1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档次划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确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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