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1、养老机构收费标准?
各地收费标准不1样,以常州为例:根据《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养老机构的收费由床位费、护理(服务)费、膳食(伙食)费、医疗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代办收费组成。床位费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办院(园)基本条件评估标准(详见附表1)评估所得分值,对照床位费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3),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为满足少数老人或家属的特殊需要,设置的超过基本条件的床位,其床位费标准可向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申请单独定价,并报市价格、民政部门备案。护理(服务)费按照“常州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基本要求”(详见附表2),对照自理、介助、介护3个等级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4)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执行附表收费标准;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服务)费,在指导性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最高不超过20%。床位费、护理费计算,1律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月按1月计算。膳食费(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按月公布帐目。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时,按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应老年人或家属要求,提供个性化护理服务、心理慰藉、上门居家养老等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老人或家属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备案。代办收费,即应老年人要求,养老机构提供代理、代办类服务,应据实结算1律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注:
1、床位费、护理费计算,1律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月按1月计算。
2、对独立安装电表的房间,每间每月免收20千瓦时电费,有余部分可结转下月,超出部分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未独立安装电表的,不得收取用电电费。
3、评估得分450分及以下建议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提高办院条件建议自行取缔。扩展资料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1)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2)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3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3)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参考资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参考资料: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1.1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0%;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2.2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5%;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3.3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机构入住率不低于40%;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
1、单位办理养老保险需要携带: 1.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统1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社会保险登记表 (可在窗口领取需加盖单位公章)。
2、缴纳养老保险的好处为: 1.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2.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使自己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3.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调整养老金的待遇。 4.可以在1定程度上减轻子女的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2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2十3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十5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4十4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5十3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迟拆年人建立安康档案,组织乎圆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据民政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办法》增加了有关养老机构活动基本要求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应该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进1步压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的问题发生。强化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责任,增加要求其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有关内容。相关规定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岁旦塌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在备案制度设计方面,《办法》遵循放管服改革要求,体现放权和监管并进原则,进1步细化了备案的操作规程。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负责人表示,举办者通过备案的形式,向主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标准,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跟进行政监管。
4、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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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归责
养老机构的合同责任分析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主要负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主要是向入住老人提供生活照顾、护理服务。养老机构还负有确保不因自己提供的设施或服务瑕疵而使入住老年人的人身遭受损害的义务和防止第3人在机构内对老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相应的合同责任。机构提供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承担的责任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之1是按照约定的标准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但1些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不符合标准;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违法了给付义务,也影响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养老机构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养老服务费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老人或其家属提出,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若经更换或改进服务仍未合格的,老人或其家属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养老机构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责任进入养老院的老人本身就是高危人群,发生意外在1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但客观上说,养老机构自身的服务是导致老年人意外事故的主要因素。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和行业对建筑设施的要求建造,使之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或行业规范提供服务,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的,老年人和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义务而承担的责任除了服务之外,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还有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尤其是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由于存在监护职责委托的情形,养老机构对其的管理保护职责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因看护不到位导致老人从床上坠地摔伤或外出走失,因护理不当导致老人在洗澡时烫伤、吃饭时噎食等,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疾病、伤害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与养老机构管理疏忽或不善有关系,即使存在第3方责任人,但由于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疏于管理,不仅容易引起纠纷,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对老年人突发意外处理不当造成伤害的责任老年人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后,养老机构没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援助措施,造成了疾病、伤害事故的加重或扩大,养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事后责任。如,养老机构在老年人摔倒后,没有及时救护,造成老年人伤情加重,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入住老人及其家属的合同责任分析养老机构合同责任的实现,1定程度上保护了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保护也要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相平衡。因此,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的利益必须同时得到有效保护。为了配合养老机构履行义务,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的义务通常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与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团结;在接受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及时结清;应经常与老人进行沟通,保持联络,尽量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等等。隐瞒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而产生的责任按照养老院机构入住规定要求,老人进入养老机构前必须做全面身体检查,但在实际执行当中,院方1般注意的是老人是否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类的疾病,对1些常见老年病和瘫痪病人就不能严格要求了。因此他们通常更加注重查看老人外观,如瘫痪老人是否有褥疮、硬伤等。但精神类疾病、心脑血管、骨质疏松等疾病就很难被发现,这此疾病也成为家属隐瞒的重点,往往会对老人生命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因家属隐瞒病情致老人发生意外伤害的,养老机构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欠缴相关费用而产生的责任入住协议的签署往往是由老人的家属来完成的,多数老人并不了解其内容。入住后,1旦老人出现经济紧张、突发疾病、协议期满等1些需要由家属履行责任的问题时,常常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家属既不缴纳护理费、医药费,也不接老人回家。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老人和家属就要授权养老机构在无法联系到老人家属,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家属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家属承担。另外,老年人和家属不能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1定期限,经养老机构催告后仍不交纳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老年人和家属,要求老人出院。如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出院,养老机构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老年人和家属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入住老人因违反机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责任老人违反养老机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其他入住老年人或亲属等人身伤害的,由老人承担法律责任,家属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6、养老机构收费标准?
各地收费标准不1样,以常州为例:根据《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养老机构的收费由床位费、护理(服务)费、膳食(伙食)费、医疗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代办收费组成。床位费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办院(园)基本条件评估标准(详见附表1)评估所得分值,对照床位费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3),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为满足少数老人或家属的特殊需要,设置的超过基本条件的床位,其床位费标准可向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申请单独定价,并报市价格、民政部门备案。护理(服务)费按照“常州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基本要求”(详见附表2),对照自理、介助、介护3个等级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4)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执行附表收费标准;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服务)费,在指导性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最高不超过20%。床位费、护理费计算,1律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月按1月计算。膳食费(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按月公布帐目。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时,按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应老年人或家属要求,提供个性化护理服务、心理慰藉、上门居家养老等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老人或家属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备案。代办收费,即应老年人要求,养老机构提供代理、代办类服务,应据实结算1律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注:
1、床位费、护理费计算,1律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月按1月计算。
2、对独立安装电表的房间,每间每月免收20千瓦时电费,有余部分可结转下月,超出部分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未独立安装电表的,不得收取用电电费。
3、评估得分450分及以下建议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提高办院条件建议自行取缔。扩展资料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1)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2)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3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3)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参考资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参考资料: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