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养老服务管理的意义与内涵是

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1、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1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活动和养老服务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5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6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7条 依法注册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第8条 设立公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非公办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通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和提供本辖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第9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1条 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规划定点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属于非营利性福利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1)依法减缴或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3)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执行;   (4)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入住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运营补贴。   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第十2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2)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3)按规定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护理人员;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5)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7)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8)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9)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关爱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

养老服务管理的意义与内涵是



2、养老服务管理的意义与内涵是

关于养老服务管理的意义与内涵是相关资料如下 养老服务机构推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国家简政放权政策的不断深化,养老服务市场已全面放开,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机构的运营主体。但同时,由于在举办主体、运营主体等多方面的差异,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方式和服务质量上也差异明显、参差不齐。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养老行业的事故发生率较大,服务不规范、信息不透明问题时有发生,仅2017年至2018年期间,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安全隐患严重、无法有效整治的养老院就达2000多家。由此看出,我国养老机构整体的服务质量亟待提升。 激发养老机构活力,推动养老机构健康、高质量发展,推行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是非常重要的1个手段。 ISO 9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ISO/TC176) 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是在总结了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的国际标准。自1987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采用,为各种企业、机构实施、保持和改进质量管理提供了管理模式,对持续改进、持续满足顾客和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提高机构的管理水平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ISO 9001标准提出了1套科学系统的管理模式,基于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积极参与、过程方法、改进、循证决策、关系管理7项管理原则,倡导企业、机构在供应链管理、整体管理和具体的过程管理中采用过程方法,并结合PDCA循环和基于风险的思维,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养老机构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引导全体员工建立以老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建立起完善的、系统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通过系统化的人员培训体系,提升养老机构内服务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素质能力。规范和控制所有与服务老人有关的过程,系统的识别老人的需要,对不符合要求的有关规定及服务流程,及时发现并采取自我纠正预防措施,消除不合格和潜在不合格隐患,减小风险,减少因管理不当而引起的运行困难、机构难以壮大等问题,能够保持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并持续改善。 养老是重要的民生。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不仅事关养老院自身生存与发展,更是关系到2亿多老年人口特别是40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晚年幸福。养老机构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将系统的规范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能够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增强顾客(养老对象及其家属)满意;提高管理水平,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进而提高机构声誉增强市场竞争力规范市场秩序,愿养老机构中的每1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爱心、精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

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9修改)



3、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9修改)

第1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养老机构。第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第4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5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6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7条 依法注册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办养老服务机构。第8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和本辖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第9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1条 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规划定点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属于非营利性福利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1)依法免收或低限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   (2)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3)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执行;   (4)依法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5)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入住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运营补贴。   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第十2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约定事项。   服务合同的期限1般不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2)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养人公开账目;   (3)按规定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护理人员;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5)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7)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8)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敬老院消防管理问题及措施



4、敬老院消防管理问题及措施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空巢老人与留守儿童数量的不断增加,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养老院、福利院。随着养老院、福利院数量的不断增加,发生火灾的起数也随之上升,造成了老人与儿童伤亡,教训十分惨痛。以下是敬老院消防管理问题及措施,欢迎阅读。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发生亡人火灾的案例主要有:2008年12月3日浙江温州民办老人公寓7名老人死亡;2009年8月27日吉林辽源1敬老院6名老人死亡;2001年12月16日意大利布奇诺市1老人院21人死亡,7人重伤;2001年12月24日德国石荷州伊策霍镇1老人院6人死亡,20人受伤;2012年5月28日,卡塔尔首都多哈市维拉基奥购物中心内1家餐厅发生火灾,并蔓延至商场内的1家幼儿托管所,造成至少19人(其中包括13名儿童)死亡;2013年1月4日,兰考县1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造成7名孩童死亡;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3里河村的1个老年康复中心发生火灾,截至26日,火灾已致38人死亡。   

1、常见问题   

1、杂物占用消防通道 养老院、福利院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把菜和杂物堆放在消防通道内,有的甚至把杂物堆放在老人的房间里,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部分养老院的消防通道还上了锁,如发生火灾会对消防队员的营救造成严重的影响。   

2、电气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养老院、福利院内电源老化、插座破损、电线陈旧,电线都没有穿管保护;没有安装应急照明灯等问题普遍存在。另外,1些养老院还存在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水壶、热得快、电褥子等电加热器具、制度不上墙等问题。   

3、各种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养老院、福利院应当配备足够的作为扑灭初期火灾的主要灭火工具――手提灭火器。而在实际情况中,1部分单位没有配备灭火器,1部分单位虽配备了灭火器,但也是为应付检查,或是所配灭火器的类型与配置场所不相符,这样势必会影响到初期火灾的扑救,酿成大火。同时,灭火器还普遍存在年久失修的问题。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应完备好用,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灭火器要按要求配备和更换。   

4、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低养老院、福利院的从业人员大都是中年妇女,大部分未接触过消防安全知识,对火灾的危险性认识还不够,尤其是消防逃生知识缺乏,遇到火灾时的心理素质差,应对能力相对较低,1旦发生火灾,易形成混乱的局面,以致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在平时的管理中,也没有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内部人员消防意识十分淡薄,不懂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甚至连灭火器放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更不会安全疏散人群。   

5、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 养老院、福利院内工作人员安全防患意识差。大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没有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安全疏散方案,消防安全制度相当不健全。   

2、处理对策   根据民政部《农村5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为切实推进“4个能力”建设,全面构筑养老院、福利院消防安全“防火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针对养老院、福利院存在的问题,建议如下:   

1、保证生命通道安全畅通。养老院、福利院要严格遵守《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严禁占用任何消防通道,对于需要堆放的杂物,可以建立相应的杂物室,将易燃可燃物品与生活用品分类存放。要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方面也要达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严格规范电气线路。养老院、福利院内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的要求。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布线。在养老院、福利院内严禁用铜丝、铝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使用等电加热器具。场所内也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以防因吸烟而引起火灾事故。   

3、积极指导“两手抓”,完善制度和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指导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同时,督促配备足够数量和相应型号的灭火器材,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保证定期检测和维修,使之完整好用,并对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用途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救能力,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4、加强从业人员消防教育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应组织员工进行有关消防法规知识的学习,以增强法制观念,使其了解和掌握1般的消防常识,落实消防责任制。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为此,要经常性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消防知识、器材操作的培训并组织演习。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通过宣传学习,使从业人员、院民们意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自身的责任,防范意识进1步加强,逐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配合,以强带弱,互相监督,从而逐步提高养老院、福利院的安全管理意识。   

5、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1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在确定或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法》第十4条和第十6条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负责检查和督促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制定灭火疏散预案,组织灭火和逃生演练。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和电源的管理等。   老人和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倍受社会关注,为此,养老院、福利院作为他们的寄居地,消防安全容不得半点松懈,1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较大影响。养老院、福利院应该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消防部门要经常性检查指导和培训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共同确保养老院、福利院消防安全。   拓展阅读:敬老院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为全面推进示范敬老院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高阳镇敬老院防火安全工作,确保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突发火险灾情时能够做到反应迅速、分工明确、处置有序、及时扑救,努力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   组 员:   

2、消防安全工作成员的责任分工   组长负责定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与会议精神,部署、检查落实消防安全事宜。   副组长负责各具体负责组织对紧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未雨绸缪,做好准备,保证完成院领导部署的各项任务。   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火险发生时全院突发事件的处理、报告、监控与协调,保证领导小组紧急指令的畅通和顺利落实;做好宣传、教育、检查等工作,努力将火灾事故减小到最低限度。   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机构下设通讯组、灭火组、抢救组、紧急疏散组,分别具体负责通讯联络、组织救火、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等工作。   (1)通讯联络组:   组长:   成员:   火险发生时,负责立即电话报告院消防安全工作组和上级相关部门,以快速得到指示,视火情拨打119,广播告知全体在院人员,报险救灾。   (2)灭火组:   组长:   成员:   负责消防设施完善和消防用具准备,负责检查全院各 办 公室、宿舍、厨房、活动室、医务室等地的用电、用火安全;火险发生,立即参加救火救灾工作   (3)抢救组:   组长:   成员:   负责做好及时送往医院的准备工作,负责火险发生时受伤人员及救火人员伤痛的紧急处理和救护   (4)紧急疏散组:   组长:   成员:   负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各楼层逃生途径与办法指导,负责人员紧急疏散中的安全;负责逃生途径与办法的培训与指导;宿舍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告知老人,负责老人疏散与逃生。   

3、工作措施   (1)防火工作措施   

1、由院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要把消防工作列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经常对老人、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经常进行防火教育和救灾器材技术的使用演练,适时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相关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线路检查维修,防止因线路老化或负荷加大造成短路而引起火灾事故。发现火灾隐患,要求有关部门和负责人马上进行整改。   

3、配电箱、水泵房有专线联系,1旦发生火灾,水电要在第1时间内恢复使用。火灾现场要在第1时间内切断电源。   

4、活动室、餐厅、公共浴室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安全出口处应用明显标志,并保持道路畅通。重点要害部门,必须严格防火制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5、教育老人、员工掌握1般的火灾扑救,自我保护方法。院务管理委员会应经常对老人进行教育检查,严禁在宿舍违章用电、使用蜡烛等,楼内醒目处应钉挂紧急情况疏散通道示意图   

6、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各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7、负责紧急疏散的同志必须接受基本灭火技术的培训,正确掌握必要的方法,切实保证逃生老人、员工的安全撤离。特殊位置,如活动室、厨房必须特殊管理与培训。   (1) 灭火和应急疏散措施   灭火措施:   

1、发现某部位起火或冒浓烟时,第1发现人要边扑救边呼叫,其它人员听到呼叫要立即报警,在向119报警的同时,要及时向院领导、值班管理员等报告。   

2、在向119报警时要讲清单位、起火部位、燃烧物资、报警人姓名,并派人在路口接应和引导消防车。   

3、涉火单位当事人应向火灾扑救指挥部成员报告起火部位的人员和存放物资的情况,特别要讲清火场中有无易燃易爆物品。   

4、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该正确引导撤离老人奔向疏散通道,并将正确的逃生方法告知负责同志,其余人员按照既定位置,统1使用灭火器灭火,并进行伤员抢救等工作。   

5、为更好地应付紧急情况,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1切听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6、对1时难以搬运的大型物件、设备等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7、火场中燃烧的物资中如有有毒气体,进入火场人员必须采取防毒措施。如用湿布块捂口鼻,以防中毒。   疏散中的注意事项:   

1、在火场疏散中首先要重视对老年妇女及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的老人的援救,部门负责人要及时清点人数,要劝导火灾现场的围观人群及时离开火场。   

2、在火场疏散中应尽最大可能分散人流,避免大量人员涌向1个出口,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3、发生火灾后要及时开启消防通道,用于疏散人员和物资。通道被烟雾封阻时,疏散人员应及时给被困者传递毛巾、湿布条等物品,供给他们捂口、捂鼻用,并招呼大家葡匐冲出火场。   

4、搬运物资过程中,凡是有毒物品或遇撞击、受热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应远离火场,并派专人看管。   

5、灭火结束保护现场,以便查清事故原因。

养老院服务范围有哪些



5、养老院服务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养老院的服务是根据入住老人不同的身体状况来评估护理等级的。1般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全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老人吃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2.半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并帮助老人吃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帮助他们健身以恢复他们的肢体功能。3.完全不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喂老人吃饭吃药,每天最少3次帮助肢体活动,按摩、翻身、擦洗污渍等。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疮床垫,每月擦洗1次身体。对于1些特殊的老人经家属同意会增加1些服务项目。法律依据:《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 为加强农村5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5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5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第3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6、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第3条 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第4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2章 机构的设置第7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第8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第9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第十1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第十2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1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第3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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