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颐康养老服务中心是公办的吗?养老服务中心怎么样

北京颐康养老服务中心是公办的吗?



1、北京颐康养老服务中心是公办的吗?

北京颐康养老服务中心2016年10月成立,是民办性质。地点在北苑路172号万兴苑15.16号楼裙房2层。

养老服务中心怎么样



2、养老服务中心怎么样

很不错。养老服务中心是为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的事业单位。居家养老服务为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1种服务形式。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1项重要内容。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服务中心工作怎么样



3、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服务中心工作怎么样

还不错。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服务中心工作上班时间早9晚5,周末双休,工作较轻松,有5险1金及节假日福利,每个月工资平均都在5500元以上,所以整体还是挺不错的。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服务中心是拥军服务站,是1个服务于老兵的这样1个机构。

久久春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怎么样



4、久久春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怎么样

久久春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1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护理和关怀,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健康监护、心理疏导、康复护理等服务。该机构聘有专业的护理人员和医护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定制化的养老方案,以满足不同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 从久久春晖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可以看出,久久春晖拥有多年服务老年人的经验,并且备受老年人和家庭的信赖和好评。同时,该机构也注重人性化的服务理念,通过与老人建立亲密的信任关系,让老人感受到温暖和关爱,帮助老人享受晚年生活。 但是,因为评价和评分受到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您最终的体验和评价也可能会因人而异,建议您多方面考察并做好风险评估,以选择最适合自己和家人的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如何



5、养老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如何

还不错。事业编制的优点是工作稳定,福利待遇较好,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1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6、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第3条 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第4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2章 机构的设置第7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第8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第9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第十1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第十2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1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第3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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