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1、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日间托养、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体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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