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有何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等现行税收政策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方面都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了一定优惠。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等等。

国家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等现行税收政策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方面都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了一定优惠。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等等。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

3、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

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快速增加,对各类养老服务的需求总量快速增加,层次更趋多元,仅靠政府提供的养老事业已经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 一、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地方各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进一步明确:不论是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还是官方举办投资养老服务业,也不论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民发〔2015〕33号)规定,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另外,营业税免征,相应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一并免征。 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根据民发〔2015〕33号规定,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的规定,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另据民发〔2015〕33号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发〔2015〕3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允许税前扣除。根据民发〔2015〕33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

4、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

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快速增加,对各类养老服务的需求总量快速增加,层次更趋多元,仅靠政府提供的养老事业已经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 一、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地方各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进一步明确:不论是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还是官方举办投资养老服务业,也不论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民发〔2015〕33号)规定,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另外,营业税免征,相应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一并免征。 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根据民发〔2015〕33号规定,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的规定,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另据民发〔2015〕33号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发〔2015〕3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允许税前扣除。根据民发〔2015〕33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养老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有哪些

5、养老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有哪些

展开全部 在逐步迈进老龄化社会的今天,我国的养老服务行业逐渐形成规模,养老机构越来越多。在社会关注的同时,我国也出台了养老服务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第二条的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营改增后,国家也及时更改了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中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报送资料一般为: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等等。 具体以各省市的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规定为准。

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6、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增值税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4.耕地占用税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