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养老院、早教中心是不是社会公益事业,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的措施有哪些

幼儿园\\养老院、早教中心是不是社会公益事业



1、幼儿园\\养老院、早教中心是不是社会公益事业

你提的这个问题有些复杂,要具体分析才能说清楚,不能1概而论,是或不是。理由。

1、社会公益事业,就是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系统、文化教育系统、体育娱乐系统、邮电通讯系统、园林绿化系统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称社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社会公益事业特点:

1、外在性。

2、社会性。大部分社会公益事业主要依靠社会投资和建设,资金依靠国家财政解决,投资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共享性。社会公益事业的服务是为许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

4、无形性。

5、福利性。社会公益事业所提供的产品带有很大成分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性质。

4、从上述定义和分析可以看出,有的幼儿园、养老院、早教中心,即公立、慈善等非营利单位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有的幼儿园、养老院、早教中心,即私立等营利性单位不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而属于社会经济组织。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的措施有哪些



2、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的措施有哪些

智能化怎么影响养老服务布局配建



3、智能化怎么影响养老服务布局配建

如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教育,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如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教育,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有哪些



5、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有哪些

6项服务政策:投融资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吸引更多民间资本,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将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有效信贷投入。  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规划的新增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明确标示,经认定的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等政策措施。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同时明确严禁借养老服务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举办养老机构为名“圈地”“囤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涉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减免有关规费。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宽带互联网、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费等费用,按居民类或优惠价格执行。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补贴支持政策: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1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人员从业政策:建立健全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社会地位和职业待遇的政策措施,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岗位吸引力。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及职称评审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鼓励护理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  公益慈善政策: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其参与建设养老机构、开发养老产品。

中国养老投资行为存在的问题



6、中国养老投资行为存在的问题

(1)财政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相对较少且不稳定 根据民政部提供数据,“十25”前4年中央和地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总规模,仅占财政在社会服务领域全部支出的约1.7%。此外,从“十25”前4年中央和地方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情况来看,2012年以来各年度的增幅或高到126.2%,或低至-31.8%,显示出资金规模的高度不稳定性,没有形成持续稳定的增长状态。地方政府提供的养老领域财政支出数据,同样显露出以上特点。如北京市2012—2014年养老支出增幅分别为163.2%、-11.3%和177.4%,年度间增长波动巨大。 (2)设施建设投资的地方配套不足,影响建设进度和成效 目前,每年中央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资额度1般是既定的,仅对各地申报上来的项目进行有限的补贴,并对东、中、西部采取20%—30%、50%—60%、70%—80%的梯次补贴方式,不足部分靠逐级地方财政和社会资本来填平补齐。各地若要完成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定的床位数目标,主要靠地方财政支持。 对于地方财力薄弱的欠发达地区而言,中央投资的地方配套1般都难以实现,尤其是县市级财政更加困难,使得1些项目半途搁置。按照地方配套40%,每个县每个养老院200张床位计算,土建要2000万资金,地方配套就要1000万左右,再加上装修购置设备,缺口就更大。 (3)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普遍偏低 目前我国省级行政区多已制定了对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政策,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则多由地市及以下级别政府制定,少数省级政策也包含这项内容。但是,将现行补贴标准与实际建设成本进行比较,会发现很多地区的补贴力度仍然较小,对社会资本投资成本的补偿作用不够显著。 根据调研了解到的部分地方情况,如果按照建设成本低于北京市50%的较低水平估算,补贴占比最高可达到15%,而最低则仅为0.5%。综合考虑,估计按现行各地补贴标准,平均比例难以达到10%。从地方提供的年度社会办养老机构投资总规模和建设补贴支出的实际数据,也会发现建设补贴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处于较低水平。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或开办补贴政策也存在类似问题。 (4)财政资金投入与服务需求对应性不够强 1是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投资偏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等社区居家型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多由较低层级政府负责,在基层有限财力中对用于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投资和建设补贴的比例更少之又少。 2是建设投入结构性引导滞后。例如,对社区养老服务投入缺乏足够引导。如居家养老信息系统基础平台建设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老旧小区的适老化改造因缺少财政资金支持还未有普遍的实质性推进,对社会需求很大的医护型床位建设缺乏统1的扶持性政策,对助餐服务、老旧楼房自动升降设备配置等紧缺的居家养老设施配置,以及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服务机制基础性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缺乏更加细化的导向性专项补贴。 3是补需方的政策覆盖面相对狭窄。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类财政资金的基本投向是补供方,而补需方的政策对象范围多是集中在城镇“3无”及农村“5保”老人,或扩大到1定年龄以上的低保及低保边缘老人、经济困难(支出性贫困)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计生特扶老人及高龄老人等特殊人群。养老服务券等补贴形式对带动老年人群养老服务有效需求的效果不甚显著。 (5)设施建设不均衡问题突出 1是区域发展不均衡。民政部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大于等于30张的省市有10个,占全国(31个省区市)的32.3%;全国有13个省市的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小于2014年底全国平均水平(27.2张);水平最低的省份每千名老年人只有18张床位,差距显著。 2是城乡差异显著。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明显高于农村养老服务大院的覆盖率。在养老服务对象覆盖范围和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方面,差异同样显著。 (6)设施建设投资后续运营缺乏资金支持 由于“十25”期间的中央财政侧重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环节,不承担运营环节的资助和补贴,尽管各地根据国家政策程度不同地安排了运营补贴,但总体上还重视不够、补贴力度不足,导致硬件设施闲置的问题开始凸显,既有几千张床位的大型机构设施无人经营运转,也存在基层乡镇敬老院或床位普遍空置或运转艰难,缺乏后续经费支持。 (7)民间力量的发展仍存在体制和政策约束 目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多以“民办非企业”机构注册,但“民费”身份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遇到企业市场融资和担保被法律禁止、无法进行连锁化经营等诸多政策制约,陷入“公益”与“营利”的尴尬博弈之中。在对民办机构扶持政策的实施中,国家在土地、税费、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制定的1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既有部门间的阻隔,也受局部利益的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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