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对社会的影响,什么是9073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对社会的影响

1、养老服务对社会的影响

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问题方面。因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太低、管理运营中不规范,导致养老保险的基金投资无法获得规模效应,限制了基金保值、增值,影响了居民的参保热情,同时对居民养老保障造成威胁。目前出现的养老保险冒领、重复参保问题,是由于道德因素及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造成的。 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缺乏法律层面依据,居民对制度产生疑问时,由于缺乏法律权威解答,影响了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对进一步提高参保率造成了障碍。由此能够得出,当前国内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实现了飞速发展获得显著成果,依然是出现诸多制度问题需要给予完善。在参保者方面。身体状况越差、收入处于中低层次的居民参保意愿更加强烈。 在缴费档次上参保者会受到周边居住环境的影响,同时环境还会影响居民对养老方式的选择。不断提升居民收入,能够更为积极促使居民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承受力也会不断提升。弱势群体在社会保障群体中是最为薄弱的,只有让这些群体都参保,才可以让全社会保障变成现实。 在政府履行职责方面,政府对养老保险强有力的稳定支持能影响居民的参保行为及认可程度。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对政府履行职能有较大影响,而政府职能会显著影响到居民参保意愿。 在提高居民参保率方面,政府可以在加大社保政策宣传。由此可见,各级政府作用的发挥是有效提高参保率的重要保证,只有各级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升居民的参保意愿,参保率才会得以增长。

什么是9073养老服务体系

2、什么是9073养老服务体系

国家”9073“工程:90%身体状况比较好的,愿意和子女在一起的老年人,采取以家庭为基础的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的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日间照料。3%的老年人通过机构养老予以保障。养老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爱、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的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扩展资料:养老服务体系基本要求:

1、完整性:老年期时间跨度大,从60岁到百岁以上,需要经过“低龄老年期(60-74岁)”、“老年期(75-89岁)”和“长寿期(90岁及以上)”。完整性要求该体系能覆盖所有老年人群,并能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多样性:是指同一种养老需求,可以有多种多样服务方式可供选择,以便老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条件选择养老服务方式。

3、持续性:照顾长者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完善的体系应当为不同年龄、不同健康状况、不同经济状况和不同意愿的老年人提供持续照料服务。

4、实效性:完善的体系应能破解养老照料的难题,减轻家庭、社会和政府的压力,为长者提供舒适的环境,高品质生活。

5、经济性: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是政府的责任,需要投入。如何构建既经济又有高效的养老服务体系,需要政府统筹规划。政府既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又不能大包大揽,应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基于上述要求,政府解放思想、大胆改革,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服务体系。

如何申请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3、如何申请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1.本人申请 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居家养老服 务援助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审批表,属市级以上 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的、低保对象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初审 社区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可采取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 人应予配合。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复审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援助的对象进行资格评估, 签署评估意见后报区民政主管部门。 4.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居家老人进行审批。 申请条件:市区户籍且满70周岁、被政府列入低保救助对象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且独居的老人;县户籍年满70周岁,低保救助对象、独居或空巢、生活失能或半失能老人。办理流程: (1)、申请。由本人或者代办人填写《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登记表》并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审核。社区(村)受理,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记录》,然后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由社区(乡镇办)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服务。县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次月正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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