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策在养生养老规划方面有哪些好的观点?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卓策在养生养老规划方面有哪些好的观点?



1、北京卓策在养生养老规划方面有哪些好的观点?

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增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具备了养老养生的条件。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养老方式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各种类型传统的养老机构如福利院、敬老院等,也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而日渐式微。正是伴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1个新兴的产业和巨大市场应运而生。有关老年人养生、医疗、陪护、娱乐等商品、服务市场雏形日趋形成。据中国社科院老年研究所测算,目前中国老年经济的潜力已经高达1万亿元人民币。 当前“独立”了的老年人希望能有符合自己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并集老年休闲、健康、学习与生活为1体的全新的养老模式的出现。这类有能力而且有愿望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的老年人,正是中国社会养老模式实现现代化、休闲化、康复化、产业化的最大推动力。而建立1种符合中老年人生理与心理特点,具有完整养护功能与养护体系的全新养老模式就成为了社会各界孜孜以求的目标。 光华卓策智业,中国3大旅游策划规划公司之1。成立于2003年,世界顶级规划设计院和投资运营集团,英国皇家城镇规划协会会员;团队由中国、英国、台湾1流设计师组成的中英合资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业务涉及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旅游规划、旅游地产投融资运营等业务;目前在北京、伦敦、台北设有分部,全球设计师团队超过100人。公司为世界和中国500强1/3企业提供规划设计服务。服务客户包括PATA(亚太旅游协会)、国家发改委、文化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山东省旅游局、青岛市旅游局、奥帆中心、港中旅、中建集团、万达、万科、佳兆业、绿城、恒大、大唐集团等政府和500强;公司规划项目资产总额超过500亿元,招商金额超过200亿元;公司运用“旅游规划3.0”和“旅游品牌营销3.0”工具为客户提供实战落地规划设计服务。并出版《中国旅游规划白皮书》、《中国旅游品牌营销白皮书》和《旅游品牌营销3.0》等书籍,在业界引起极大影响,新华社、中国旅游报给与专题报道。公司在安徽、新疆投资5000万元运营两家4A景区和1家4星级酒店,实现“规划设计+产业投资运营”的全产业链服务模式。 2013年公司和盛达集团(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060

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150位、总资产200多亿元人民币)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合作成立股份公司。 选择光华卓策的5大理由: 理由1:中国规划行业最具实战能力的规划团队;(世界5百强中建集团、PATA、CCTV强强合作) 理由2:亚太地区最顶尖的国际化专家顾问团队;(团队由大陆、台湾、香港、日本等各专家组成) 理由3:中国首家旅游全产业链1站式服务集团;(旅游业产、学、研、智4位1体全产业链服务) 理由4:中国领先的旅游品牌战略传播服务机构;(网络覆盖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34个重点城市) 理由5:中国唯1“咨询+旅游投资银行”服务模式;(跟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投融资基地 、国家开发银行、VC/PE机构战略合。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第3条 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第4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2章 机构的设置第7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第8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第9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第十1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第十2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1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第3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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