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办2021年7号文内容?请问南京市白下区石门砍石山村什么时候拆迁?

鲁安办2021年7号文内容?



1、鲁安办2021年7号文内容?

《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 鲁安办发2021年7号  为深刻汲取栖霞市5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事故教训,有效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半年(现在起至2021年6月30日)的拉网式、起底式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1、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增强“4个意识”、坚定“4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3年行动,深入细致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对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相关人员全覆盖,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弄虚作假行为0容忍,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本质安全水平新提升。  

2、把握原则  (1)坚持着眼长远、长短结合。统筹好当前和长远,既抓治标、又抓治本,既严防死守、又常态长效,通过排查整治,堵塞漏洞、消除盲区,健全完善管长远的体制机制,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2)坚持隐患即事故、铁腕治理。把隐患排查整治挺在事故前面,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单位自己查不出、经检查发现的隐患,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隐患,群众反映、举报属实的隐患,1律严肃处理,坚决防止隐患酿成事故。  (3)坚持质疑保守、纵深防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多重布控,齐抓共管,加强工作联动,以质疑保守的态度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把自身作为风险防范的“最后1关”,没事当成有事、小事当成大事、简单事当成复杂事,扎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构建起全流程、多层级的安全保障网。  (4)坚持祛扶并举、主动服务。既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处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隐患整改,祛疴除病;又要积极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帮助培养安全管理人才,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扶正固本,促进安全健康发展。  

3、重点内容  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参与、迅即行动、分类施策,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公路水路运输、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危旧房屋改造、交通运输工程、海洋渔业、文化旅游、电力、学校(校车)、农业机械、水利、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港口、铁路、民航、烟花爆竹、燃气、冶金工贸、医院、养老场所、宾馆、餐饮店、超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危险废物处理等各行业领域,以及森林防火、防1氧化碳中毒、防溺水等各方面,以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主要负责人第1责任为主攻方向,重点排查整治以下情形: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组织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掌握重大安全风险“底数”,是否掌握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是否按许可资质生产经营、是否无资质生产经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非法建设、非法转包等行为。  (2)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有照抄照搬、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是否在各生产经营单元设立专(兼)职安全员,3百人以上的高危企业和千人以上的非高危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1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配齐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3)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是否组织全体职工参与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并分级管理;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逐1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防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4)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排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是否足额提取安全培训费用并专款专用;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是否及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  (5)组织职工全员参加隐患自查自纠情况。重点排查是否针对同行业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汲取事故教训;是否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排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矿山企业是否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标准建设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两客1危”车辆是否规范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渔船是否安装并开启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应用泄漏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装备,涉及“两重点1重大”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是否规范设置投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7)应急准备情况。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是否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和熟练使用特殊防护装备。  (8)各行业领域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排查整治事项。  

4、方式方法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从3个层面交叉进行、同步开展。  (1)单位自查自纠、即查即改。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加强教育培训。所有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通过观看事故警示片、现身说法等方式开展全员警示教育,确保安全知识、安全理念入脑入心,受到警醒。  2.完善排查制度。建立并落实职工隐患排查奖励制度,鼓励对查出隐患的职工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发动全体职工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整治,奖励情况作为政府部门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  3.狠抓问题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各单位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及时整改,形成自查报告,经单位负责同志确认签字后,每半月1次上报县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2)各级各部门集中检查、严格执法。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坚决守好自己的“责任田”。  1.实施全面监管。所有县(市、区)对每个单位都要明确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决不能失管漏管。  2.创新检查方式。重点采取“双随机1公开”“4不两直”、异地交互等方式开展检查,确保查实查深。加强检查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深入了解各行业领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及特点,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确保真查会查。  3.拓宽信息渠道。用好群众举报、内部举报等手段,建好信息化远程监控系统,确保查细查全。  4.依法严厉惩处。坚持问题导向,排除各种干扰,敢于动真碰硬,形成有力震慑。对单位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依法从严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1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3)省级督导核查、追责问责。开展常态化、不间断督查,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1.参照“4进”攻坚工作做法,从省市县3级机关部门单位抽调干部,组建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核查组,入驻各县(市、区),深入基层、企业、单位,督导核查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促进工作有效落实。  2.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全专家及省直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若干督导核查组,对各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效进行督导核查,核查单位自查和各级各部门检查的效果,并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3.督导核查中发现自查不到位、问题严重的单位,1律从严处罚,按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其获取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进行限制;对检查不到位,排查整治走过场,发生事故,造成重大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5、组织实施  (1)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由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实施。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月31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细化工作安排,建立调度制度,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协调推进工作开展。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1项1项抓好落实。  (2)强化整改落实。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1时无法彻底整改的隐患要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确保万无1失,并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重大隐患必须于4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安全检查标准或规范,检查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自查措施是否落实,隐患整改是否到位。要坚决破除监管执法“宽松软”,精准执法检查,对各类事故及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打到痛处、绝不姑息。  (3)强化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借助“12345”热线搜集问题线索,鼓励单位职工和社会群众积极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大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曝光力度,对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行业协会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专家作用,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心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请问南京市白下区石门砍石山村什么时候拆迁?



2、请问南京市白下区石门砍石山村什么时候拆迁?

南京老小区出新加装电梯却遭有些业主反对,对此你怎么看?



3、南京老小区出新加装电梯却遭有些业主反对,对此你怎么看?

老小区没有电梯,住在高层的老年人上下楼困难,加装电梯对来说,解决了生活中的难题。但低楼层居民因为担心遮挡阳光,增加噪音,不同意加装电梯……这些都是老小区电梯增设推进中,不少人会遇到的问题。以下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不同领域众多法律专家,对此行为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给出的专业解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性质,是对建筑物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还是新建?是改建,且是仅限于局部的改建,并非重建或新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是否适用《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适用。《物权法》第76条是针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返里、伍海泉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470号)中明确,“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是对原住宅垂直交通方式的完善,属于对建筑物局部改建,并非新建筑工程”。因此,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改建行为,适用《物权法》第76条规定。“双3分之2”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是否合法?合法。《物权法》第76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3分之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3分之2以上的业主同意。《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6﹞11号)第5条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3分之2以上且总人数3分之2以上的业主同意”。在法律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返里、伍海泉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以及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1审判决结果,均对“双3分之2”的合法性给予了确认。增设电梯所使用的土地,是否本单元业主独有?《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上述规定,小区用地主要有4种形态: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属于业主专有的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增设电梯所使用的土地,属于本楼栋业主共有建筑所占用土地,并非1楼业主独有。同时,如果增设电梯在采光、噪音、通风等方面对低楼层业主造成影响的,建设者应给予适当补偿。增设电梯,1楼业主有没有1票否决权?没有加装电梯的位置,属于本楼栋共有建筑所占用土地,并非1楼业主独有。在增设电梯过程中,楼上业主和楼下业主都应拿出“依法好讨论、异议不放纵”的态度,加强沟通,理性讨论,友好协商,适当补偿。增设电梯使用的土地有没有侵犯本单元之外其他业主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4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而使用部分共有部分的情形,如已参照《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符合上位法规定,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本单元之外的其他业主无权反对增设电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返里、伍海泉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适用并采纳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增设电梯使用的土地属于该栋建筑物专项使用权的土地。在法律实践中,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审判决非本栋或本单元业主无权反对增设电梯,客观上也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建设者可以对1楼业主适当补偿,意味着什么?《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全体小区业主都应以从我做起的态度和友好协商的实际行动,共同构建真诚友善、理性大度、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让加装的电梯成为业主幸福的阶梯,成为社区和谐的阶梯。如何看待群众电梯便利和房子价值变动之间的关系?小区业主申请加装电梯,主观上就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实现生活便利,不是追求增值。客观上,加装电梯后,建筑功能的完善可能会导致房子价值发生变化。但相较业主增设电梯的主观意愿,这样的变化是被动的、从属的。事实上,在南京2手房交易市场的评估中,加装电梯的楼栋,1楼价值也是上升的,只是幅度相对来说没有楼上的大。商品房小区增设电梯是否合理合法?合法。根据《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6〕11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4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1产权住宅”。因此,商品房与房改房1样,都是产权房,增设电梯合理合法。增设电梯是否只是服务老城区、老旧小区、老人?增设电梯的需求在老城区、老旧小区、老人中确实更突出、更急迫。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要求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但增设电梯的规定,并不只是适用于所谓的“3老”。从南京市来看,增设电梯的申请,不光是玄武等老城区有,建邺、栖霞、雨花台、江宁等新城区也有很多。另1方面,市场供给机制并不能完全解决养老问题,这是因为城市土地相对稀缺,这就决定了叠加居住是城市居民居住、安家的主要方式,不可能所有老人都能选择住在1楼或2楼,更何况人的年龄都是在变化的。在市场机制在这1领域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更应该主动作为,通过推动增设电梯惠民工程,满足群众的养老以及改善生活的需要。增设电梯是群众的普惠性权利,但为什么有的小区业主申请不了?增设电梯有严格的安全技术要求,而现实中,很多小区受限于楼间距过窄、电梯加装影响消防安全等客观因素,不具备加装电梯的客观条件,因此这部分小区的业主无法申请。(源自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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