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公司怎么注册,养老院一般怎么收费,一般的养老院收费标准,好文章
1、居家养老公司怎么注册
注册居家养老公司要通过工商查名,形成公司章程,刻章,工商签字,办理验资报告等步骤。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等。
1、工商查名:第1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备用名称若干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2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形成公司章程。
3、刻章刻法人代表和其他股东的私章。
4、工商签字所有法人带好身份证原件至工商部门签字认定。应当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并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然后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因此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注册登记,并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是可以办居家养老公司的。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公司的条件是: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6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2、养老院1般怎么收费,1般的养老院收费标准,好文章
各地收费标准不1样,以常州为例:根据《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养老机构的收费由床位费、护理(服务)费、膳食(伙食)费、医疗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代办收费组成。床位费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办院(园)基本条件评估标准(详见附表1)评估所得分值,对照床位费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3),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为满足少数老人或家属的特殊需要,设置的超过基本条件的床位,其床位费标准可向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申请单独定价,并报市价格、民政部门备案。护理(服务)费按照“常州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基本要求”(详见附表2),对照自理、介助、介护3个等级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4)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执行附表收费标准;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服务)费,在指导性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最高不超过20%。床位费、护理费计算,1律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月按1月计算。膳食费(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按月公布帐目。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时,按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应老年人或家属要求,提供个性化护理服务、心理慰藉、上门居家养老等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老人或家属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备案。代办收费,即应老年人要求,养老机构提供代理、代办类服务,应据实结算1律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注:
1、床位费、护理费计算,1律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月按1月计算。
2、对独立安装电表的房间,每间每月免收20千瓦时电费,有余部分可结转下月,超出部分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未独立安装电表的,不得收取用电电费。
3、评估得分450分及以下建议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提高办院条件建议自行取缔。扩展资料《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1)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2)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3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3)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参考资料:参考资料:。
3、政府服务对于居家养老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1、补贴项目 (1)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补贴 1. 补贴标准 (1)对独立新建3A、4A级街道(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依托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且达标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1次性补贴。 (2)对独立新建3A、4A级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依托养老机构等设施新建且达到3A、4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6万元、10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现有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改造达到3A、4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的1次性补贴(补贴时限为2年)。 (3)对独立新建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给予6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依托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且达标的,给予4万元的1次性补贴。 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2. 资金保障 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2)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 1. 补贴标准 根据辖区内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的规模和运行情况,经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考核验收后,每年给予平均5万元/家的运营补贴。街道(镇)也要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配套补贴。 2. 资金保障 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3)老年人助餐补贴 1. 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对独立新建、符合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运营规范的街道(镇)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幸福餐厅”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1次性补贴,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2)运营补贴:对符合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运营规范的街道(镇)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幸福餐厅”,根据老年助餐服务规模和人数,给予每家每年1-5万元的运营补贴。 (3)就餐补贴:对接受助餐服务的特定老年人,根据对象类别给予每人每餐1-3元的就餐补贴,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2. 资金保障 老年人助餐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4)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 1. 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举办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 2. 补贴条件 申请建设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市、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运营满6个月以上; (3)符合《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 (4)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5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 申请运营补贴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2)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 (3)经市、区民政部门检查(含年检)合格; (4)服务人员配比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 3. 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 对民非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1次性补贴;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1次性补贴; 对民非登记、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居家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在20-49张之间、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的1次性补贴。 对工商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按民非登记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金额的50%给予1次性补贴。 (2)运营补贴 对民非登记、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入住满3个月以上无锡市户籍实住老人数,每月按全护理240元、半护理180元和自理6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评定等级(1A、2A、3A、4A、5A的补贴系数分别为0.
8、0.
9、1.
0、1.
1、1.2)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对工商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滨湖区户籍实住老人数,按民非登记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金额的50%给予运营补贴。 养老床位数在20-49张之间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参照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执行。 (3)公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相应的运营补贴政策,不享受建设补贴政策。 4. 资金保障 (1)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8:2的比例承担;养老床位数达到20—49张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 (2)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3)区级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5)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 1. 补贴对象 按照卫计部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护理院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等标准建设并经卫计主管部门许可登记或备案管理的护理院、康复院、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 2. 补贴标准 对养老机构新建护理院、康复院的,给予10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养老机构新建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的,给予5万元的1次性补贴。 3. 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6)养老护理人员职业资质补贴 1. 补贴对象 在无锡市滨湖区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 2. 补贴标准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等5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1次性岗位补贴。 同1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先后取得不同等级资格证书时,1次性补贴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贴。已获低1级补贴再报高1级补贴时,实行差额补贴。 3. 资金保障 养老护理人员职业资质补贴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安排。 (7)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补贴 1. 补贴对象 申请入职奖励补贴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市区范围养老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包括护理、护士、康复、社工等)专技岗位工作满5年且继续在上述岗位工作; (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2. 补贴标准 (1)对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60000元的入职奖励; (2)对取得专科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48000元的入职奖励; (3)对取得中专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36000元的入职奖励。 同1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先后取得国家不同层级的学历证书时,入职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3. 发放方式 入职奖励补贴经费从申请人在养老护理岗位工作年限实满5年后开始申请,分5个年度平均发放,每年发放5分之1。入职奖励补贴经费发放期间如果申请人离开养老护理岗位,未发放部分奖励不再予以发放。 申请人在获得入职奖励期间提升学历的,未发放的年度奖励转按对应学历的入职奖励补贴标准发放。申请人获得入职奖励期满后,政府不再因其学历变化给予入职奖励补贴。 4. 资金保障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补贴资金由省、市两级承担。 (8)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护理知识技能培训补贴 1. 补贴对象 面向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开展护理知识技能培训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培训机构。 2. 补贴标准 按照失能老年人家庭每户500元的培训标准给予补贴。 3. 资金保障 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护理知识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9)高龄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 补贴标准 (1)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 (2)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20元; (3)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3. 资金保障 尊老金由省、区、街道(镇)3级财政共同承担。 (1)华庄、太湖、河埒、荣巷、蠡湖街道及胡埭镇由区、街道(镇)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2)马山、雪浪、蠡园街道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由省、区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 (十)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高龄、贫困老人。 2. 补贴标准 按照老人护理等级实行定额补贴。 (1)年满80周岁的需要生活照料的孤寡老人:介助(半护理)200元/月,介护(全护理)300元/月; (2)年满60周岁的低收入户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介助(半护理)300元/月,介护(全护理)400元/月; (3)年满60周岁的低保家庭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介助(半护理)500元/月,介护(全护理)600元/月。 凡老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高的执行。经批准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老人,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3. 补贴说明 (1)高龄老人是指年满8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的孤寡老人; (2)贫困老人是指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人,或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低收入户中的老人; (3)需要生活照料是指需要介助(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和介护(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特定对象。 4. 资金保障 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区承担部分由区、街道(镇)两级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十1)“3无”对象供养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在“3无”供养标准以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1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1)无父母、无配偶、无子女的;(2)无配偶、无子女、有父母,且父母为低保、低收入或重度残疾对象的;(3)无父母、无配偶、有子女,且子女及其配偶为重度残疾对象的;(4)无父母、无子女、有配偶,且其中1方为重度残疾对象的。 2. 补贴标准 “3无”对象供养补贴标准实施动态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统1调整为每人每月1340元)。“3无”对象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计入供养标准核算,实行差额发放。 3. 资金保障 “3无”对象供养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十2)老年人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范围内,年满60周岁,本人自愿、符合相关条件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且连续住满3个月的老人。 2. 补贴标准 (1)“3无”老人,扣除本人标准供养经费后,不足部分由区、街道(镇)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 (2)孤寡老人,扣除本人养老金、退休金等固定收入后,不足部分由区、街道(镇)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 (3)高龄、贫困老人(符合锡政办发〔2008〕329号文规定条件的老人),在市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4)“失独”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5)原胡埭镇敬老院在册老人,按相关协议执行; (6)为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1次性捐赠5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不受户籍限制),按滨湖区《“弘中华传统美德 兴孝亲敬老善举”——区社会福利中心慈善冠名募捐办法》规定执行; (7)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前6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高1项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 3. 资金保障 老人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补贴资金由区、街道(镇)两级承担。 (十3)特定老年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贴 1. 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1类对象:每户每月60元。 (1)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7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 (2)年满8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 (3)年满70周岁的独居老年人家庭; (4)城乡“3无”老年人家庭; (5)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纯老年人家庭; (6)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7)有重度残疾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8)有部分失能对象(介助和介护)的纯老年人家庭; (9)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60周岁的失独老年人; (10)低保户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11)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年人。 2类对象:每户每月100元。 (1)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8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 (2)家庭成员均为重度残疾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3)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中,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护的老年人; (4)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护的老年人; (5)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护的老年人。 3类对象:每户每月200元。 (1)年满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2)年满70周岁,低保、低收入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4类对象:每户每月360元。 (1)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保、低收入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2)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3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3)年满8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 2. 补贴说明 (1)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是指老人因其子女长期在外地(即不在梁溪、滨湖、新吴、锡山、惠山等5区范围)工作、生活,日常生活得不到照顾; (2)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是指老人因其子女在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属重度残疾(聋哑人除外),日常生活得不到照料; (3)生活不能自理是指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助(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或介护(依赖他人护理),通过评估进行确定; (4)低收入户是指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的家庭; (5)重度残疾是指肢体、智力、精神、视力1级、2级残疾; (6)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高1项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 3. 资金保障 特定老年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区慈善基金会承担。 (十4)困难孤寡对象购买居家安全守护服务补贴 1. 补贴对象 为全区困难孤寡对象免费安装智能安全监护系统,提供24小时居家安全守护服务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 2. 补贴标准 每户每月补贴标准不超过150元。 3. 资金保障 困难孤寡对象购买居家安全守护服务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十5)“安康关爱”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范围内75周岁以上的老人和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低保对象、“3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2. 补贴标准 为上述老人每年购买1份“安康关爱”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费60元。 3. 资金保障 75-79周岁老人保费由区、街道(镇)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余对象保费由区、街道(镇)慈善基金会(分会)按5:5的比例承担。 (十6)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全区范围内自愿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 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位老人1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位老人70元/年。 3. 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按7:3比例分担,没有参加保险的养老机构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7)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全区范围内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中年满60周岁、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本区户籍老人。 2. 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位老人每份1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位老人30元/年。 3. 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3:7的比例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十8)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全区范围内民非或工商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2. 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个机构20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个机构1000元/年。 3. 资金保障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资金由市、区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十9)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1. 补贴对象 按照《无锡市养老机构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基本规范(暂行)》和《无锡市社区居家养老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基本规范(暂行)》投资建设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 补贴标准 市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投资总量的30%、50%标准给予1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区财政按不低于30%的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3. 资金保障 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2十)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补贴 1. 补贴对象 在本区实施连锁经营或品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 2. 补贴标准 连锁补贴:对在本区连锁经营3家民办(民营)养老机构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在本区连锁经营5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贴;每增加1家递增1万元,累计补贴限额为10万元。 品牌补贴:对在本区注册并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给予20万元的1次性奖励;对在本区注册并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给予10万元的1次性奖励。 3. 资金保障 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2十1)老龄事业发展经费补贴 1. 补贴内容 用于全区老年人开展日常教育活动、走访慰问和“敬老月”活动等项目支出。 2. 补贴标准 按照户籍老年人口每人每年6元(3元教育经费、3元活动经费)的标准安排老年事业发展经费。各街道(镇)根据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3. 资金保障 老龄事业发展经费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2十2)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补贴 1. 补贴对象 面向老年人开展自理能力评估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评估机构。 2. 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次7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 资金保障 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2、工作要求 (1)完善投入机制。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资金要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资金,保证政策落实。要加大慈善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加强监督指导。民政部门要进1步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任务的养老服务企业管理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督,积极为其提供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企业(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3)严格考核评估。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完善补贴资金与绩效挂钩办法;要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工作严格把关,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高效。
4、居家养老公司怎么注册
注册居家养老公司要通过工商查名,形成公司章程,刻章,工商签字,办理验资报告等步骤。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6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