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可以全部实行,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4川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可以全部实行



1、4川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可以全部实行

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2、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提这问题就知道你是4川人咯,我也是4川人,这是4川的政策,都听说4川每个地方都可以享受这样的养老保险,家庭内子女年满十6岁都要买这种保险才能领养老金的,下面是4川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仔细看看

1、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促进缩小城乡差别、破除城乡2元结构,真正让农民老有所养,让老年农民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1项惠及广大农民、造福千万农村家庭的德政工程,必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人民安康、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2、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目标任务是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广覆盖”,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居民纳入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中。“有弹性”,就是要适合农村、农民的特点和地区发展差异性,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可持续”,就是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1是从农村实际出发,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2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3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4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地方财政对农村居民缴费实行补贴。 (1)参保范围。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基金的筹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实行按年以货币形式缴纳。 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今后县政府将根据国家、省、市的统1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对选择100元和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5元;以此类推,每提高1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伤残等级达到

1、2级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伤残等级达到

3、4级的轻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 (3)建立个人账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4)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有本县农村户籍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也可1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两年内补缴的,政府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未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5)养老金待遇计发。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月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政府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根据国家、省、市的统1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参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及其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4、相关制度衔接 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退保或封存老农保账户,待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 已参加老农保又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1次性退还参保人。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5保 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县实际贯彻落实。

5、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6、经办服务。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逐步实现省级、中央集中数据管理,并与其他公民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参保人户籍、年龄、生存等信息的准确性。

7、工作要求 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将试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试点工作;落实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宣传工作方案,运用丰富多彩、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听得懂、能理解、好接受,使这项重大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深入基层,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交流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协调解决试点中的有关问题。

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4、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 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1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2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3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加;4是中央和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2、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全省选择10%的县(市、区)和部分特定人员启动试点,2010年逐步扩大试点,2012年制度覆盖全省各县(市区),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3、参保范围 本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4、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农民纯收入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1规定,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农民按年缴费。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30元,具体补贴资金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应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5、建立个人账户 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6、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于55元,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到指定的机构领取。

7、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缴费累计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参保农民,从年满60周的次月起,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年满60周岁,缴费累计未满15年的,从补满15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新农保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逐年不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农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间断缴费的,应补缴间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补满间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养老金。本人自愿,可补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本人自愿,可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

8、待遇调整 建立新农保待遇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1部署,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9、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运营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级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上级相关部门审定后,适时划拨资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基金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试点县(市区)在行政村范围内每年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

1、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型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另外,根据新农保经办机构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必要资金,提高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对乡镇劳动保障所,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参保农民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试点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 十

2、制度衔接和转移 (1)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审计整改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于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实账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转移。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十

3、组织领导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能,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1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市州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报省新农保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要在充分调研、缜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新农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 十

2、宣传发动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的重大举措,是直接关系亿万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