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只能用stata打开吗,求一篇社会养老的调查报告

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只能用stata打开吗

1、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只能用stata打开吗

2012年的还没有公布!上公报看看: 《公报》显示:截止2011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

1、8499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

13、7%。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2、84亿人,比2010年底增加2684万人,增长

10、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共计

3、32亿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7343万人,新型农村参合人数

8、32亿人。这些关键数据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我国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做出的努力。 《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追踪调查报告》以2010年12月1日0时为调查时点,是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唯一的部门老年人状况科学调查,也是继2000年和2006年之后的第三次全国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综合比较三次调查结果,我国进入老龄化10年来城乡老年人生活呈现出多方面的变化趋势。 10年来,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不断提升,农村从2000年的

8、9%,到2006年的

44、7%,而2010年已达9

8、3%,新农合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老年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比例达到9

5、3%,比2000年提高了40个百分点。 调查显示,城乡大部分老年人拥有自己的住房,居住方式选择基本一致,大部分老年人愿意独立或与子女共同居住在环境熟悉的社区,居家养老的意愿始终占据主流。反观老年人居住养老机构的意愿,城镇老年人愿意住养老机构的比例10年间从

18、6%降到

11、3%,农村老年人则从

14、4%下降到

12、5%。在我国,居家养老是既符合传统习惯,又适应现实国情的主要养老方式。 10年来,城镇空巢老年人的比例由

42、0%上升到5

4、0%,农村相对应地由

37、9%上升到

45、6%,增幅都相当明显。空巢老人不断增多,是子女数减少、居住安排变化、住房市场化和人口流动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社会养老服务特别是生活照料、精神慰籍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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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一种客观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人老的直接后果就是获得生存条件的各种能力逐渐丧失,那么,曾经为这个社会做出过贡献的老人们在其获得生存的能力逐渐失去时,谁应该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帮助呢?这就是养老问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拥有中国大多数老年人口的农村地区将迅速出现家庭小型化的倾向。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农村年轻一代道德观念的下降等因素,都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形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的基础分析 养儿防老是中国农村几千年的传统养老方式,这种以家庭作为最基本的养老模式得以长期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深层次研究将成为我们设计今天的农村养老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家庭养老的客观条件分析 1.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家庭养老的前提条件 新中国建立以前的两千多年中,中国农村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一种不发达的经济形态,低下的生产力将农民紧紧地束缚在一块块土地上而无其它谋生手段,封闭的交往形式又使农民只能依靠自身积累经验而无其它获取知识的途径。于是,对土地和耕作知识的拥有就成了社会继承与世代交替的重要内容。土地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退出生产领域后,并不放弃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子女要想获得土地必须以赡养父母为代价。同时,子承父业是传统农民家庭的突出特点,后代不仅由父母抚养成人,而且还从父祖那里学会谋生的技能,继承一定的产业和土地,这种生活上经济上的高度依赖使得他们自觉服从父辈祖辈的制约,不敢有丝毫违抗。 父辈们靠土地生产生育,培育后代;子辈们靠土地维持生活,赡养老人,土地构成百姓们家庭养老的重要经济来源。为了确保农民拥有土地,历代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土地分配政策,如井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等。除了土地制度之外,政府还通过法律条文,严禁子孙与父母分家分财。《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 二、现代社会中国农村家庭养 老方式面临的挑战 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社会经济现代化以及人口流动的过程中,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开始面临许许多多的挑战: (一)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功能弱化。 生育率下降、子女减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还使得子女对老 年父母的照料产生了许多困难。子女多意味着老年人有较多的支持来源,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使得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总之,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弱化,同时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 (二)竞争压力增加、人口流动加快、代际倾斜严重。现代社会人口流动越来越快,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使他们无暇顾及老父和老母;同时,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除了加强对全社会的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外,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要依靠完善法制。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考虑到中国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障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本着“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农村养老立法价值取向,我国农村养老法律体系可按以下思路构筑: 第一,尽快制订农村养老基本法——《农村养老保障法》,农村养老保障法可以作为我们正在制订中的《社会保障法》的部门法。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农村养老的原则、农村养老的形式、农村养老的种类、农村集体养老机构及其性质、家庭养老的内容、集体养老的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及其性质、农村社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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