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1、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8年1月十7日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第4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第5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第6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2章 机构设立第7条 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1)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外商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8条 养老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2)机构章程、管理制度;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2)(3)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第9条 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符合上述两个规范的,可自愿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证书。养老机构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涂改。第3章 服务管理第十条 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分为收养人员和休养人员。收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按有关规定到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休养人员是指自愿到养老机构按合同约定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第十1条 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收养人员,在完成收养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养人员。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对象。对其接收收养人员的,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十2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2)服务内容和方式;(3)服务期限和地点;(4)收费标准和方式;(5)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约定事项。市民政部门可以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参考使用。第十3条 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2)制定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制做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3)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4)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送养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5)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家年人夜间监护工作;(6)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3)第十4条 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养老机构注销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第十5条 养老机构接收收养人员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支付。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养老机构接收休养人员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第4章 监督管理第十6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以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7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和工作人员工作细则以及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和奖励等管理制度。第十8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9条 养老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养老机构应当向捐赠人、民政部门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第2十条 养老机构可以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养老机构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2)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订;(3)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4)协调养老机构之间及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5)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第2十1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定期组织营养、医疗、护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人士,对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第5章 扶持与鼓励第2十2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养老机构的发展。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第2十3条 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1)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交排污费;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4)(2)免缴残疾人保障金;(3)城市养老机构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拔方式取得的除外;农村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第2十4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1)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用电、用水、用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4)国家机关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给予1定补贴。第2十5条 国家和本市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还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章 法律责任第2十6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1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1)违反本办法第8条规定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2)违反本办法第十2条规定不签订服务合同的;(3)违反本办法第十3条规定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的;(4)违反本办法第十4条规定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或者不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的;(5)违反本办法第十6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6)违反本办法第十9条规定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的。有前款第(―)、(2)、(3)、(5)、(6)项规定行为之1的,由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4)项规定行为的,由民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上述行为之1的,有关部门还可以取消给予的扶持优惠措施,并追缴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第2十7条 养老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2十8条 民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5)第2十9条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3十条 服务对象、送养人与养老机构在养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章 附 则第3十1条 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与鼓励参照本办法第5章的规定执行。第3十2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养老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第3十3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北京)服务功能配置--养老概念之十1



4、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1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活动和养老服务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5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6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7条 依法注册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第8条 设立公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非公办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通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和提供本辖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第9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1条 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规划定点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属于非营利性福利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1)依法减缴或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3)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执行;   (4)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入住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运营补贴。   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第十2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2)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3)按规定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护理人员;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5)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7)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8)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9)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关爱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



5、投标档案中的专案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养老保险填什么内容?

投标档案中的专案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养老保险填什么内容? 填已缴纳就可以了 专案管理机构组成表内容怎么写 1,按表上的相关提示,据实填写即可(比如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任的职务,取得职称的时间,在单位负责的专案,以及社保的缴纳情况等等): 1,如果不知道当事人具体情况的,可以让本人填列; 2,也可以让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件后,由人力资源部统1填列。 2,专案管理(组织)机构: 1,工程实行专案法施工管理; 2,专案经理由公司技术总监兼任。专案经理选聘高水平的技术、管理人员组成专案经理部,专案决策层由专案经理、生产专案经理、品质专案经理、专案总工程师组成; 3,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的指导下,负责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物资等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决策。 投标档案中专案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里的原服务单位是什么意思 就是你的专案经理,技术负责人,7大员原来任职的单位。公司 专案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资质外借。 这是招标规定是不允许的 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是有很多这样的现象。只要B公司有聘书,并且所聘人员有资质,就可以认为B公司有这个资质。招标就有效。 但若查明该聘书为假(实际上没有人去查),那该投标就无效 招标档案中专案管理机构指的是 工程类的专案管理机构就是专案管理班子,如果是施工就是指专案部成员。 投标档案中商务部分重的的专案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具体是什么内容? 包括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分工说明等内容 投标档案中,《专案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表格里面要填什么?具体的! 主要填管理机构的机构设定、职责分工、有关影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招投标档案里,专案管理机构人员表中的“已承担在建工程情况”是指已完的工程还是在建的? 人家都说了是在建工程 但是这里面有点问题,如果说是专案经理的,那已承担了其他在建工程,那他就不能再这个工程再担任专案经理 专案监理机构人员构成是投标内容吗 理论上讲,专案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是监理投标档案最重要的内容。但在实践中,这个名单与今后的现场人员完全是两码事。有时甚至没有1个人能对上号。全部对上号的我敢说100%没有。 求!投标档案中技术部分的专案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具体是什么内容?(土地整理工程) 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定、职责分工、有关影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1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2.专案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投标档案1起装订)。



6、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9修改)

第1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养老机构。第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第4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5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6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7条 依法注册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办养老服务机构。第8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和本辖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第9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1条 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规划定点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属于非营利性福利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1)依法免收或低限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   (2)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3)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执行;   (4)依法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5)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入住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运营补贴。   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第十2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约定事项。   服务合同的期限1般不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2)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养人公开账目;   (3)按规定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护理人员;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5)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7)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8)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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