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的年检需要什么材料?如何开办养老服务公司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的年检需要什么材料?



1、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的年检需要什么材料?

1、房地产中介企业年检自检报告;

2、房地产中介企业网上年检申报确认单;

3、《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04年7月1日以后已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5、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章、主管会计章);

6、专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聘任(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公章)及“3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证明材料(须有相关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7、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公司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委托人已签订的各类居间代理合同及房款监管协议样本案例各两宗复印件核对原件;

9、年度执行的各类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检是否符合物价标准)。

如何开办养老服务公司



2、如何开办养老服务公司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概念: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非在民政,营利在工商,目前民非补贴相对营利性机构而言政府补贴稍多) 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 可参照民政部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以民非单位章程为例,章程内容涉及总则、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章程的修改、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附则等章节内容。

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9修改)



3、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9修改)

第1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养老机构。第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第4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5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6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7条 依法注册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办养老服务机构。第8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和本辖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第9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1条 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规划定点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属于非营利性福利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1)依法免收或低限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   (2)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3)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执行;   (4)依法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5)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入住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运营补贴。   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第十2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约定事项。   服务合同的期限1般不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2)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养人公开账目;   (3)按规定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护理人员;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5)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7)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8)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4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5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第6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第7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8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2章 备案办理第9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第十1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4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权属;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第十2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第十3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第十4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1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第3章 服务规范第十5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6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1般包括下列条款:   (1)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2)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4)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5)服务期限和场所;   (6)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9)当事人协商1致的其他内容。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5、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第3条 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第4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2章 机构的设置第7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第8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第9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第十1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第十2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1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第3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长春市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6、长春市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1、在长春市办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1般情况需提供: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由本单位自行出具。) 2.1般情况需提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产权证或租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1般情况需提供: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以及从业资格和健康状况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从业资格指相关专业毕业证、资格证、培训合格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健康状况证明验健康证原件,收复印件。) 4.1般情况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建设单位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 5.1般情况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审核意见表,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卫计、食药监、环境保护部门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 6.1般情况需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2 份;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 7.1般情况需提供: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法定代表人签字,收原件。) 8.1般情况需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履历表;申请人 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4、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9路1号 网点电话:0431-8****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2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2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9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9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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