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1、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第3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进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业。 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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