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修订)
1、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修订)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本级留成部分,每年应当安排其中百分之5十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