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话是多少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1、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以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推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5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医保、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6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不同类型养老服务的依据。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市统1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录入本区域内老年人基础信息、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组织信息等数据,并将相关资源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实现养老服务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宣传教育,弘扬传统美德,营造敬老、孝老、助老社会环境。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点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具体安排,并指导农村社区、中心村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话是多少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话是多少

1、政策咨询电话:12333; 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手续办理:0531-8****736;“3支1扶”、省外院校毕业生档案查询:0531-8****180。

2、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咨询电话:0531-8****893;社会保障卡挂失、注销、换卡:8191975;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0531-8****309。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1)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1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国统1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5)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参考资料: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3、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保障激励、监督管理等活动。第3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相统筹,旅居相适宜,具有现代化海滨城市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3)根据职责权限,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4)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5)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6)制定、公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7)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   (8)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9)对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十)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事业与产业发展,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1)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   (十2)其他相关工作。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   (1)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2)对进入本市养老机构工作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入职补贴;   (3)定期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   (4)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了注册考核的,其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5)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培训考评、管理监督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慈善组织等群团组织,依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2)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4)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4、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第7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老年频道或者专题、专栏等,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8条 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9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第十1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百户不低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第十3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第十4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5条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第十6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第十7条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第十9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第2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第2十1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第3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2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日常生活服务;(2)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3)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4)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5)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6)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第2十3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直属单位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直属单位

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中心 主要负责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处理省内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或履行聘任合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办理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负责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组织交流毕业生供求信息,培训毕业生分配和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开展咨询服务和调查研究工作。

3、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承担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管理、发放、预决算和有关政策的督促落实工作。 山东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吸引留学人员政策规定,承办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来鲁服务工作;办理海外留学人员来鲁就业的服务指导工作;承办山东省留学人员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承办公费和自费留学的事务性工作;为专家队伍建设和发挥专家作用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负责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职称工作专项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试。 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开展人才服务,配置人才资源;指导山东人才市场举办人才招聘工作,办理人才聘用合同签证,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审核人才招聘广告;为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负责人才供求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和利用工作,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向社会提供人才信息服务;开展人才素质测评,组织与人才流动、就业有关的技能培训;依照授权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为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提供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年度考核、人员调配等社会化人事服务工作。 山东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中转接待;负责省直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其他人员培训及后勤保障工作。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缴拨计划,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和缴费基数的核定;负责经办省直、中央驻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济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汇总编制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报告;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规范,承担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及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省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防范欠缴、拒缴、瞒报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 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 承担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关具体工作。 山东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承担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有关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理论研究工作。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具体组织实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依据国家职业分类体系、技术等级标准和考评条件,建立试题库;推动技能竞赛活动等。 山东省职业介绍中心 收集、发布我省劳动力供求信息,为城乡劳动力进行求职登记、介绍用工单位和为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提供中介服务;为来我省务工的外省、外国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为居民家庭介绍各类服务人员;开展就业指导、政策咨询;为省内职工流动牵线搭桥,代存档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网站的运行维护、信息更新等工作;承担厅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按管理权限负责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社保基金征缴、管理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6、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养老需求,规范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遍惠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第4条 本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居民养老服务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本市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5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第5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化、体育、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辖区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第6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支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第7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大力培育和发展养老专业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介服务、沟通协调、评估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第8条 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有关信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以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状况信息库。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状况信息库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老年人个人信息。第9条 本市倡导树立尊老、养老、助老、爱老的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养老服务保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居民养老需求,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1规划,优先建设。第十1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第十2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第十3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统筹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第十4条 城镇新建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属于国有资产,开发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对前款要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分别在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作出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已建成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不到标准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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