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养老院社会实践报告总结

如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1、如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就是把原来由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1部分公共服务,通过合同外包、公私合作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来提供,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随着多年改革开放的持续努力,我国社会组织获得了历史上少有的发展契机,进入了新的加速发展阶段,也将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责任。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能力还有欠缺。2013年,国采中心承担的中央机关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通过向供应商征集意见和专家论证发现,北京市场能够承担日100人次服务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只有1家,最终只能向财政部门申请单1来源方式采购。南京市浦口区有各类社会组织1800多家,但能够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不到10%。按照十8届3中全会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要求,助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应注重从以下几方面助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第1,培育公共服务的能力   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的顶层设计已全面展开。针对社会组织登记难的问题,应加快推广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实现直接登记备案是必然趋势。加快这1改革,为社会组织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尤其是加快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快速提升,促进企业、个人和社会捐赠公益事业免税政策的落实;拓宽行业协会的发展门类,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快推进去垄断、去行政化的改革,重点培育和发展1批具有优势产业、高端产业、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为经济社会提供创新升级的服务水平;注重大力培育社区组织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另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尤其是在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逐步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服务业、小微型服务业,实现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新特征,逐步建立起层次多元化、布局合理化、诚信规范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体系。   第2,促进创新治理的能力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促进共治机制建设中,社会组织的地位不可或缺。它将社会领域中1些0散的社会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以组织的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既是用活用好社会资源的有效路径,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体现,更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用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的具体体现,把政府职能充分转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上来的重要举措。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公益性和平等性特征,在社会治理中相对于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层面更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具有细致入微,符合传统文化与基层群众利益的特点,特别是通过对困难群体、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帮扶及影响,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资源,促进基层公众的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多种渠道的资源动员体系,妥善解决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因此,社会组织要不断地提升创新治理的能力,创造优质的“公共价值”,才能永葆自身的公益理念与社会公信力。   第3,推进合作协调的能力   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协调能力包括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协调能力,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以及在相关政治话题上的协调互动的协调能力。具体来讲,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主要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外包项目,在两者之间形成围绕公共服务供给所构建的合作伙伴关系及相应的协调互动能力;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并利用自身广泛的民意基础和专业特点,发挥政策倡导的功能,成为政府与公众间信息沟通的桥梁纽带,对于推进公共政策民主化、专业化、科学化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相关政治话题上的协商互动的协调能力,主要是指加强推进各类社会组织负责人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及各级党代会,进行广纳建言、参政议政等,还通过加入国际性合作组织及联合国的相关咨询机构,在国际政治体系中与政府进行协调配合,发挥好合作协调能力。   第4,增强社会责任担当的能力   实践表明,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管理功能,必须把政府购买服务与发展社会组织结合起来,提高社会组织责任担当能力。1方面,要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运作机制,重点扶持1批具有示范导向性的社会组织,把公共服务交给具有担当能力的社会组织,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另1方面,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档案,加强孵化培训,指导社会组织健全各项制度,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运用社会组织植根于基层群众需求的特点,在集中民智、了解民意、表达民情和化解民怨中,培养勇于担当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责任。(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养老院社会实践报告总结



2、养老院社会实践报告总结

社会实践的目的是让学生提早进入社会,下面就是养老院社会实践报告总结,请看:   篇1:养老院社会实践报告总结   

1、实践目的:   通过对敬老院的访问,了解目前中国老年人疗养情况,以及老年人社会工作的发展状况。   实践单位为乐颐敬老院,选择的原因为:该敬老院的规模和服务质量属于中等水平,能较好的反映当代社会敬老院的发展状况。   

2、实践内容   1.实践方案:本次实践以小组为单位,4到5个人为1个小组,负责两个老人。   主要以谈话和表演节目、做游戏的方式进行,另外1些小组还主动帮助老人料理1些生活,比如洗头、喂饭等。   通过与老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关系,了解他们日常生活以及内心的想法。   另外,还通过实地观察,以及与该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调查敬老院实际工作状况、工作中的困难和老年人社会工作整体发展。   2.具体过程:我们1大早就来到乐颐敬老院,该敬老院的地理位置不是很好,位于几栋高大建筑之间,很难接受到充足的阳关,这对老人的身体是很不利的,特别是现在冬天,1些身体不好的老人很容易生病。   敬老院的规模不是很大,1座简单构造的两层小楼房,房前1个狭窄的小院子,院内是些简单的花花草草和健身器材。   里面的老人并不是特别多,我们去的时候他们可能刚刚起来,都在院子里活动。   整个敬老院给我的感觉并不是很好。   首先对于我们的到来老人似乎并没有表现出很大的热情;其次。   工作人员的态度也并不是很好,对老人的照顾也不是很尽心。   虽然给我这样1些负面的印象,但是我们仍然抱着很大的积极性去开展活动。   在与老人的互动中,大部分老人还是比较配合的在表演节目和做游戏的环节,气氛也十分融洽,但是1些老人由于身体原因,听的不是很清楚或者说话不清楚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不便。   我们为了这次实践活动准备了几个节目,包括两首合唱的歌曲和两段舞蹈,还排了1个小型的话剧,老人们在观看的过程中都很认真。   在做游戏环节,1些会手工的同学还提前准备了1些作品作为游戏的奖品,这也提高了老人们的参与热情。   在与老人的交谈中,我们尽量做到不触及老人的隐私和1些伤心事,因为大部分来到这里的老人都是由于儿女不愿意照顾他们或是不想照顾他们,他们渴望家的温暖,亲人的陪伴。   我觉得这是无论再好的生活条件都不能替代的。   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这里的工作人员都不是很尽心地在照顾老人,老人的穿着都不是很好,住宿条件都很差,生活用品都很久,而1些工作人员还在1边很悠闲地看电视,也不经常和老人进行交流,所以很多老人都感觉很孤独、寂寞,都不喜欢这里,更别说把这里当成是家了。   他们感觉自己被抛弃、遗忘,只有等待死亡,这些都令我们同学感到很难过,却又无能为力。   

3、实践结果以及分析   结束了当天的实践后,我感到很不轻松,从这些老人的眼中,我读到1种深深的绝望,孤独,我想这除了是因为他们的儿女不孝顺造成的外,还有1部分原因在于社会。   这里的老人大多身体不是很好,甚至有些都不能自理,他们觉得自己不再被儿女需要,不再被社会需要,只是1个累赘,等待死亡,所以他们不把敬老院看作是自己的1个家,这对他们来说只是1个收容所,1个社会唯1能容纳他们的地方而已。   这令我反思,究竟怎样为老人提供良好的养老环境?仅仅只是提高老人的生活条件吗?我并不这样认为。   人活着的意义不仅在于吃饱穿暖,还要有精神上的满足,就像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介绍的1样,人首先需要生理上的保障,这是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   然后是安全上的需要,包括:人身安全、健康保障、资源所有性、财产所有性、道德保障、工作职位保障、家庭安全。   其次是情感和归属的需要,这就包括了亲情。   接着是尊重的需要,包括:自我尊重、信心、成就、对他人尊重、被他人尊重。   最后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它是指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发挥个人的能力到最大程度,达到自我实现境界的`人,接受自己也接受他人,解决问题能力增强,自觉性提高,善于独立处事,要求不受打扰地独处,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1切事情的需要。   只有在低层次的需求满足后,才回有高层次的需求。   我们国内的很多养老机构大多只重视老人的最基本的需求,及生理需求,而忽略了其他的需求,或者根本就认为老人没有更高层次的需求,这些都是我们老年人社会工作中的思想误区。   在这点上,国外的养老机构的做法很值得借鉴。   有报道新闻说国外有家养老院,为老人们制定了1整套延缓衰老、保持年轻的课程,每天都给老人们布置作业,鼓励他们开动脑筋。   这就是为了满足老人自我实现的需要。   反观我们的养老院,最常见的情景是老人们在1块儿闲聊,除了偶尔打牌下棋,就是毫无兴致地翻翻报纸杂志,或独自散步,或呆坐着晒太阳。   院方开展的集体活动很少。   不动脑筋,精神空虚,会加速人的衰老,可我们的很多养老院显然没意识到这1点,把对老人的关心、体贴单1地表现在物质条件改善、生活待遇提高上,精神方面却很少顾及,老人在养老院只能消磨时光,闲度余生。   有些老年人刚进养老院时还挺有精神,几个月呆下来,便苍老了许多,衰老的速度很让家人担心。   只有当1些学校组织的志愿者来到养老院时,和老人们做游戏、聊聊天,他们才会很开心地笑。   其实国外养老院的不老经早已告诉我们,让老人们快乐、充实1点,有时并不需要多大的成本。   (1)对我国未来养老模式的思考与建议   由于我国老年人口基数过大,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养老问题更加突出。   目前我国的养老模式仍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但在社会服务系统完善以前,这种养老方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社会养老又存在明显的不足,同时很难设想政府能够拿出1笔巨大的资金建立众多的养老机构。   因此我们的当务之急,1是要发挥社会各界力量,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通过各种方式建立完善的服务系统,通过良好的社会服务帮助老年人在原有住所内安度晚年;2是要建设适合老年人居住的住宅,或对现有住宅进行改造,以适应老年人需要,使家庭养老成为可能。   老年人退休后仍住在原有社区,保持原有社会关系的连续性;同时鼓励活跃期和自理期的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发挥原有专长,投入到社区建设中来,做1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负责社区安全巡视与监管,参与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工作。   这样,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机构的工作,不仅能为社区建设贡献余热,而且能通过劳动充分肯定自身的社会价值,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延缓衰老过程。   既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又可减轻政府负担。   (2)关于老年居住环境的创造   采用社区服务与家庭养老结合的养老模式,应注重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并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住宅建设上应考虑老年人的生活需要。   日本建设省在1995年推出了长寿社会对应住宅设计指针,规定今后所有住宅建设都应考虑老年人生活需求,尽可能在同1楼层配置门厅、厕所、浴室、老年卧室,在楼梯、厕所、走廊等空间设置扶手,厕所、浴室尽可能确保可供护理的空间,为老年人创造独立生活的居住环境,为家庭养老创造条件。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在住宅建设中至少应在多层住宅的底层按照老年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或为改造成为老年住宅创造条件,如减少室内外高差、将踏步改为坡道、将浴缸与洗脸盆分开以做到干湿分离等等。   2.建立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和社区文化设施。   目前在大多数居住区中服务设施十分欠缺,社会服务基本上是1片空白,老年人仅有的娱乐场所就是条件简陋的麻将室。   这种状况亟待改变,建议在居住区规划中配套建设老年人活动设施,如修建老年人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和交往场所;修建老年人日托中心,白天可为老年人提供餐饮等服务,晚上老年人可回到家中与儿女团聚,共享天伦之乐;建立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卫生保健等服务,同时可吸收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来。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以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推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5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医保、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6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不同类型养老服务的依据。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市统1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录入本区域内老年人基础信息、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组织信息等数据,并将相关资源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实现养老服务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宣传教育,弘扬传统美德,营造敬老、孝老、助老社会环境。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点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具体安排,并指导农村社区、中心村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如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4、如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就是把原来由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1部分公共服务,通过合同外包、公私合作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来提供,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随着多年改革开放的持续努力,我国社会组织获得了历史上少有的发展契机,进入了新的加速发展阶段,也将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责任。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能力还有欠缺。2013年,国采中心承担的中央机关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通过向供应商征集意见和专家论证发现,北京市场能够承担日100人次服务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只有1家,最终只能向财政部门申请单1来源方式采购。南京市浦口区有各类社会组织1800多家,但能够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不到10%。按照十8届3中全会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要求,助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应注重从以下几方面助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第1,培育公共服务的能力   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的顶层设计已全面展开。针对社会组织登记难的问题,应加快推广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实现直接登记备案是必然趋势。加快这1改革,为社会组织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尤其是加快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快速提升,促进企业、个人和社会捐赠公益事业免税政策的落实;拓宽行业协会的发展门类,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快推进去垄断、去行政化的改革,重点培育和发展1批具有优势产业、高端产业、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为经济社会提供创新升级的服务水平;注重大力培育社区组织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另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尤其是在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逐步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服务业、小微型服务业,实现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新特征,逐步建立起层次多元化、布局合理化、诚信规范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体系。   第2,促进创新治理的能力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促进共治机制建设中,社会组织的地位不可或缺。它将社会领域中1些0散的社会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以组织的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既是用活用好社会资源的有效路径,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体现,更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用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的具体体现,把政府职能充分转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上来的重要举措。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公益性和平等性特征,在社会治理中相对于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层面更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具有细致入微,符合传统文化与基层群众利益的特点,特别是通过对困难群体、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帮扶及影响,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资源,促进基层公众的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多种渠道的资源动员体系,妥善解决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因此,社会组织要不断地提升创新治理的能力,创造优质的“公共价值”,才能永葆自身的公益理念与社会公信力。   第3,推进合作协调的能力   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协调能力包括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协调能力,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以及在相关政治话题上的协调互动的协调能力。具体来讲,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主要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外包项目,在两者之间形成围绕公共服务供给所构建的合作伙伴关系及相应的协调互动能力;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并利用自身广泛的民意基础和专业特点,发挥政策倡导的功能,成为政府与公众间信息沟通的桥梁纽带,对于推进公共政策民主化、专业化、科学化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相关政治话题上的协商互动的协调能力,主要是指加强推进各类社会组织负责人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及各级党代会,进行广纳建言、参政议政等,还通过加入国际性合作组织及联合国的相关咨询机构,在国际政治体系中与政府进行协调配合,发挥好合作协调能力。   第4,增强社会责任担当的能力   实践表明,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管理功能,必须把政府购买服务与发展社会组织结合起来,提高社会组织责任担当能力。1方面,要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运作机制,重点扶持1批具有示范导向性的社会组织,把公共服务交给具有担当能力的社会组织,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另1方面,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档案,加强孵化培训,指导社会组织健全各项制度,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运用社会组织植根于基层群众需求的特点,在集中民智、了解民意、表达民情和化解民怨中,培养勇于担当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责任。(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5、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第7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老年频道或者专题、专栏等,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8条 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9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第十1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百户不低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第十3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第十4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5条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第十6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第十7条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第十9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第2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第2十1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第3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2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日常生活服务;(2)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3)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4)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5)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6)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第2十3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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