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开发小区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定,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关于新开发小区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定



1、关于新开发小区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定

社区配套用房现有的配建标准或相关规定如下:

1、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轿敬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1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

2、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3块牌子和民政部统1的社区标识,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1块识派首别牌。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

3、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区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由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

4、对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用房,区社区闭羡慎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移交协调工作,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接收手续,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回购资金。 法律依据: 《关于进1步规范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第1条所有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 第2条实物配套、货币化配置、集中购置、其他形式。 第3条选址论证阶段设置前置条件、方案审查阶段实行部门把关、规划审批阶段严格规划许可报批、规划核验阶段强化监管等。

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第7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老年频道或者专题、专栏等,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8条 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9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第十1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百户不低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第十3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第十4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5条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第十6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第十7条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第十9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第2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第2十1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第3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2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日常生活服务;(2)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3)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4)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5)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6)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第2十3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小区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定



3、小区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定

1、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1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

2、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3块牌子和民政部统1的社区标识,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1块识别牌。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

3、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区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和拍由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

4、对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用房,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移交协调工作,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接收手续,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回购资金。 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镇街,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并由社区正常使用。社区配套用房1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唤数羡。 (1)基本标准 每个社区至少统筹安排1处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作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应具备办公、服务、活动场地,融入公共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商业服务等多种功能。其中,用于服务、活动功能的用房面积应不少于80%。 所有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沿街集中配置在1楼和2楼;因社区配套用房规模较大,涉及多个楼层的,应相应配套无障碍设施。 (2)配套形式 1.实物配套。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标准实物配建。 2.货币化配置。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已落实社区服务中心,且社区配套用房满足规划和实际需要时,经镇街研究决定,可以通过货币化配置,落实社区配套用房要求。 3.集中购置。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未落实社区服务中心时,可以由镇街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在社区中心区域预留8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配套用房毕含,除项目需按规定无偿提供的面积外,不足部分由镇街购置。 4.其他形式。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未落实社区服务中心时,也可通过国资划拨、选址新建等方式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对确需单独新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2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城乡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 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党群服务阵 地用房、居民群众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政府指定的其它用于城乡 社区治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第3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应遵循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必 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4同步”原则。若建设项 目需分期完成,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1规划,安排 在首期建设和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移交



4、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移交

回答 您好,我们1般所指的公建配套设施移交主要包括以下设施: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公益性社区商业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社区商业设施具体为便民菜市场。 教育设施具体为:幼儿园、小学、初中、9年1贯制学校及附属设施等; 医疗卫生设施具体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文化设施具体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 体育设施具体为:居民运动场馆、体育活动场地等; 养老设施具体为:养老院、托老所等;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具体为:派出所、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等; 公益性社区商业具体为:便民菜市场(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市政公用设施具体为:变电站、环网柜、配电室(箱)、供电线路、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热力站(含2次管网)、燃气调压站(柜)、邮政服务网点、信报箱、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及其附属的通信设施、生活加压水泵房、公厕、社区回收站、中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消防水泵房等。 更多7条 。

新规!今后南宁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5、新规!今后南宁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要买房子的小伙伴注意了! 10月8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 《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对今后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有了新的规定! 对大家来说, 绝对是利好的消息! 赶紧往下看↓ 昨天(10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后简称《办法》 )。按照《办法》,今后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能少于300平方米。 什么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场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这个概念其实已经由来已久了,这次的《办法》明确提出,南宁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都需要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网络图片 按照《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办法》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位置、空间、设施设备、消防、建设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办法》还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网络图片 没有履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为了保证建成后能够顺利移交,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该和城区人民政府1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1并申请登记。 网络图片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职能审批审核住宅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证有关资料时,没有履行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办法》不只在规划建设上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建设完成保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使用功能上也有相关管理规定↓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有以上行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社区有了相应的养老服务, 大家的生活质量也会随之提升~ 为《办法》点赞! 记者:雷俊 来源:930老友记。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6、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养老需求,规范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遍惠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第4条 本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居民养老服务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本市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5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第5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化、体育、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辖区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第6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支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第7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大力培育和发展养老专业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介服务、沟通协调、评估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第8条 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有关信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以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状况信息库。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状况信息库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老年人个人信息。第9条 本市倡导树立尊老、养老、助老、爱老的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养老服务保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居民养老需求,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1规划,优先建设。第十1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第十2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第十3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统筹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第十4条 城镇新建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属于国有资产,开发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对前款要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分别在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作出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已建成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不到标准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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