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养老保险交费标准,贵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交费标准



1、关于农村养老保险交费标准

贵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2、贵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法律分析:各地将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编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指南,规划建设1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1办理,符合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许可。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将加大建设用地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鼓励改造闲置医院、厂房、学校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床位数标准、投资额度、招工人数标准考核,将分别给予1次性奖励,并享受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十8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2十9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第3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3十1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重庆市垫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以后领取的大楷标准



3、重庆市垫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以后领取的大楷标准

重庆市垫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以后领取的大楷标准



4、重庆市垫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以后领取的大楷标准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〇 〇 9 年 9 月 2 十 5 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参保范围及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从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起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2)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3)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参保登记 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出具参保登记凭证。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3、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 1.缴费标准申报 (1)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或开展试点之月后年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可从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参保登记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在当年内完成缴费申报。正常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均应按年申报。 (2)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2009年试点区县老年参保人员年龄界定统1为2009年8月31日,下同),有条件且自愿缴费的,可在40元、60元、90元3个月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进行1次性趸缴申报。缴费档次1经选定,不得变更。 (3)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申报的,经本人出具书面授权书,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为申报。 2.养老保险费缴纳 正常参保人员应按申报的缴费标准,于每年12月28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1年缴纳1次。 老年参保人员应1次性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1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确定。1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1按60个月计算。 除因病、因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在次年补缴外,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因病、因灾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缴纳的,以后不再补缴;需继续缴费的,应重新申报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取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等形式。 (2)集体补助 村集体对当年已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助可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给予缴费补助时,应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缴费补助申报,并提交经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的补助对象、标准及办法。 村集体补助资金必须1次性足额缴纳,并从资金到账之月起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实行不缴不补原则。政府补贴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时间为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之月。 正常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其中,残疾等级达到

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老年参保人员自愿选择1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其1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残疾等级达到

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4、养老待遇给付 (1)基本养老金的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如下: 1.老年参保人员 (1)选择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在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当年参保并在当年内按规定完清1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跨年后参保或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不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同《户口簿》子女确定,下同)在开展试点当年内已参保缴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在试点当年之后参保缴费的,从子女参保缴费之年的1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2.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1)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的人员,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自愿选择按达龄上年度缴费标准1次性补足到15年的,按规定完清1次性补足费用后,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愿意补足到15年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2)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但之后有间断的或未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但年满60周岁前已参保缴费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执行1次性补足到15年政策,应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3.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 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 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服刑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期满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2)符合本条第(1)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户籍地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发给《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 (3)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构成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正常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4)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受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3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第4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5)领保人员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除外)的,劳动教养期间或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从劳动教养期满或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劳动教养前或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6)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1次性死亡补助金。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1次性死亡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5、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1)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产生利息,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市政府确定的个人账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正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记入金额×本年记账利率×1/12 ×(12-n+1)(n为本年度资金到账月份,且1≤n≤12)。当年有集体补助且集体补助到账月份与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时间不1致的,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按照本年度记入金额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账月份分别产生利息。 领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积数=∑〔m月份支付额×(12-m+1)〕(m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3)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4)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1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1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5)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应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余额按规定进行1次性退还处理。计算公式为: 退还金额=个人账户余额×(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缴费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集体补助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6、其他 (1)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老农保基金债权由各区县负责清理并作妥善处理。对申请将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已领取待遇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足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2)按照《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领取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从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不再领取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 (3)本实施意见所称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会议”程序形成的决定。 (4)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5)参保人员对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行为及计算发放基本养老金行为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6)《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1印制。 (8)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79号)停止执行。

贵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主要举措有



5、贵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主要举措有

法律分析:

1、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2、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改革;

3、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4、强化养老服务支撑保障体系;

5、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法律依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 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印发《贵州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明确: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深化养老服务改革,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强化养老服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6、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主要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新农村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分别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参保居民自主选择。

1、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主要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新农村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分别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参保居民自主选择。

2、根据这1标准,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为11660元,按5%比例年缴费标准为583元;按1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1166元;按2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2332元;按3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3498元。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也可以在60周岁前选择1次性缴费(必须缴足15年),或在60周岁时1次性补足15年缴费。1次性缴费或补足缴费,只能选择按10%及以上的比例缴费。 60周岁以上新农村居民可申请老年生活补助:

1、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再纳入参保缴费范围,可以向政府申请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具有本市正式户籍、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2、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年满6十周岁不满7十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年满7十周岁不满8十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年满8十周岁的,每人每月90元。

3、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市民,可以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领手续。 养老保险每月能领取多少钱: 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总额=实际领取金额。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目前基础养老金各地都有上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保险费用怎么领取:

1、您父母要在60周岁的前1个月拿着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到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

2、然后他们就能拿到领取通知单。

3、基金征集室根据您父母上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计算具体可以领取的养老金。

4、最后您父母每月就可以拿着身份证、领取通知单去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养老金。 根据农村养老保险的最新规定为村民提供了很多种档次标准的缴费数额,根据档次的不同村民在缴费完成之后就会有得到相应的养老金,同时还会因为缴费情况而增加对生病医药费的报销数额,而村民在开始缴纳保险后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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