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入驻条件?什么是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1、沈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入驻条件?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服务中心、服务站。第三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等级越高表示养老服务设施在环境、设施、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第四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全面客观、注重实效、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评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由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负责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监督和牌匾的制作及颁发。第六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申报星级资质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2.近一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服务中心、服务站需具备以下有效执业证明(条件):(1)《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消防符合国家有关要求;(3)房产证明(无房产证明的,需提供房屋归属证明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4)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需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5)内设的医疗机构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6)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包括但不限于锅炉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含气瓶)使用登记证、电梯安全检验标志;(7)提供其他需经许可的服务,需具有相应资质。4.服务中心、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1)服务中心、服务站负责人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明。5.服务中心、服务站需接入沈阳市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6.服务中心、服务站的名称、标识、灯箱(牌匾)应按全市统一标准设计、制作和悬挂。第七条 有意愿申报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按照《沈阳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级评定标准》或《沈阳市社区养老服务站星级评定标准》要求申报相应的星级等级。第八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民政局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申报星级评定,申报时提供《沈阳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级评定申报表》或《沈阳市社区养老服务站星级评定申报表》(一式两份)。第九条 市民政局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受理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资质申报。申报工作结束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第十条 在星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服务中心、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星级评定:1.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所规定;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3.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星级评定工作行为的;4.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一条 星级评定结果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服务中心、服务站可向市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第十二条 获得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在取得星级资质满一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申请较高等级评定和复评,依照首次申请星级评定有关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星级资质有效期为两年。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应向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复评或申请较高等级评定。服务中心、服务站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参加复评或较高等级评定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星级资质自动失效。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在星级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人数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等情形的,由市民政局取消星级资质,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两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取得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监管工作,发现不符合星级标准或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星级服务中心、服务站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取消星级资质。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2、什么是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以养老机构为中心,建立辐射周边社区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目标是促进两岸金融合作,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形成联结漳(州)泉(州)、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金融集聚区、试验区和示范区。 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坚持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统筹规划、先行先试,突出特色、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国家战略; (二)组织编制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争取并落实国家、省有关支持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政策; (四)组织制定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 (五)协调、配合国家驻厦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营造金融发展环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金融协调服务机构负责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组织规划、协调服务和指导促进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三)开展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四)依法开展金融管理、监管工作; (五)组织协调开展金融交流合作活动;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金融市场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多功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制定金融市场发展规划,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与服务平台,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两岸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参与对方金融市场活动。 推动两岸货币的双向兑换和计价结算。 鼓励台湾地区及其他境外的人民币参加行在本市商业银行开设人民币代理清算账户,支持开展和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在厦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第九条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票据专营中心,增强票据融资服务功能。第十条 培育和推动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鼓励引进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新型农村保险、责任保险和互联网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覆盖面。 支持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全民医保和社会养老保障。 鼓励两岸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和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第十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鼓励本市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再融资。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辖区内企业的境外关联机构在台湾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投资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市场。第十二条 推动辖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鼓励和支持本市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支持建立产权交易平台,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或相关融资服务,为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拓宽投资和退出渠道。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引导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十四条 推动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 支持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第十五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投资贸易业务发展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理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制度,建设对台离岸金融市场。 支持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推动具备离岸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本市设立离岸业务分支机构。 鼓励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